考 生 守 则
发布日期:2013-12-26 17:02

 

一、学生必须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或者办理缓考的,必须事先由学生所属学院的分管院长、院长逐级签字批准,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后,方为有效。
二、凡未参加期末考试者,新学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时不降低试卷难度和考试要求。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又不参加补考者,一律不再安排补考,该学科为零分,没有相应学分,学生处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生名单上签名确认。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学生证、身份证二者缺一不可;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若出现证件丢失情况,必须提前一天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证明,并加盖学院公章及院长签字。考试时再提供证明的,一律不予认可。
四、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生上交试卷时,要在考生名单中签字确认
五、考生只准携带蓝色或黑色笔、明确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不得携带同学科教材或有关资料进入考场,凡带入者无论是否偷看,均按作弊论处。开考后,考生之间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六、学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手机等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使用手机的,无论是否开机,一律按作弊论处
    七、考试开始时,考生必须首先在试卷、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本人姓名、专业、班级、学号等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填写,不得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生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纸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示意。
    九、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十、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老师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要服从监考老师的考务管理,接受监考老师的监督和检查。考试作弊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延缓毕业年限。考试作弊且辱骂、威胁、报复监考老师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开除学籍。
 
学生处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守则将在期末考试前,在学校宣传栏予以发布。各学院务必将本守则传达给每位学生,确保期末考试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