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9-22 10:27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  
校内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貌端庄。
2、了解高职教育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在教学中能充分体现出高职教育特点,能够做到教、学、做一体。
3、积极参与我校的教科研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能够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4、关于“学历”、“ 高校教师岗培合格证及教师证”、“普通话证书”的要求:
①任课教师一般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实践课教师取得技师资格者,学历可放宽至专科;
②到我校正式工作起,两周年内须取得“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③通过“高校教师岗培合格证”后的次年须一次通过教育厅试讲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④一年内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证书,未能如期取得以上“两证”者,不得再承担教学任务。
5、 关于试讲的规定:
新入职的教师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试讲测试。在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公室监督指导下,院系自行组织,未通过试讲者,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6、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认为应具备其他条件。
外聘教师除需要满足上述的第1、2、3、5、6条的要求外,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来自高校的外聘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同时研究生以上学历(含研究生)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理论扎实、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
2、来自企业、行业外聘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实操能力,具备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聘用。
符合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方可承担我校的教学任务。
二、教师任课的必要条件
1、了解申请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及课程建设情况。
2、能够掌握或编写教学大纲,能够对课程进行很好的说课活动并通过教研室的认可。
3、对申请课程具有全面的理论知识和相应操作技能。
4、担任专业课的校内教师每年需要参加一定的企业实践活动。
5、能够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一定数量的业务培训。
6、通过学校组织的教师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符合教师任课的必要条件的教师才能继续承担我校的教学任务。
三、任课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在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指导下,按照“个人申请、教学部门初审、教务处复审”基本程序进行认定。具体分工如下:
1、相关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3份,教学部门收集整理进行初审,教务处组织复审。
审核工作结束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由部门、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各留存1份。
每年只对新开课的教师及职称等有变更的教师进行证件材料审核。
2、试讲工作:
①各教学单位根据申请情况组成由相关教研室教师、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等负责人参加的听课专家组。
任课资格认定的试讲,由教学部门组织。课程试讲内容有指定内容或自选内容。时间为1学时。
试讲教案包括基本内容、重点或难点,授课时长及时间分配等内容。专家组对试讲效果进行讨论评议,提出评价意见。
②认定结果分为:具备任课资格、基本具备任课资格、不具备任课资格。
③被认定“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可独立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被认定“基本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系(部)应为其安排课程导师,在课程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该教师可以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
④因开课急需且尚未安排任课资格认定者,须报教务处批准,择期安排课程任课资格认定工作。
⑤担任非本专业的新课程,任课前应提交正确的课程授课计划,准备好一个学期2/3以上的教案,完成1/2以上的习题解答,并经教研室组织认可。
3、其他条件考核:由教学单位会同教研室组织考核。
通过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的教师,方可在我校承担教学任务;教务处与之签订相关协议,计发课时费;人力资源部备案发放聘书。
四、教师任课资格的检查和管理
1、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办公室对任课教师的教学环节、教学效果的检查意见和评价结果是教师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
2、具有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将接受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毕业设计工作检查等。具体参照《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教学质量确有问题的将责令改进,对犯有严重教学事故者将取消任课资格。
3、为了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系(部)需为每位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在一年内配备一位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指导教师,实现传帮带,指导青年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制定好课程授课计划和年度学习计划,备好课、上好课、站稳讲台,不断加强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4、各系(部)不得擅自安排未经过资格审查和批准的人员担任授课任务。除不予计发课时费外,对相关责任人按学校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