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山东省教育厅决定,自2009年开始采用新方案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为了积极、稳步地推进此项工作,在教育部评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职评估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组织
(一)组织机构
1、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高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2、成立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具体组织对各院校的现场考察评估和整改回访检查工作,并向省教育厅提交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对被评院校的评估建议结论。
(二)专家组
1、省教育厅建立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库。专家库由50-60人组成,分别从全省高校(以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为主)推荐的有经验的管理干部、一线教师、教育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同时由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聘请部分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行业企业专家。
2、评估专家在参加第一次考察评估之前必须接受评估实践培训,实践培训通过“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评估”分批进行。
3、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受教育厅委派,由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负责拟定人选,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经向社会公示后聘请。评估专家的选定要结合被评院校特点及专业类别等因素,有针对性的选派。专家组一般由8人组成(含秘书),必须有教育教学的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省专家参加。
(三)专家组工作职责和任务
1、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
2、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重点分析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根源,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参评学校共谋发展对策。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3、形成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与参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4、指导学校评估后的整改工作,并进行回访,检查整改进度及效果,向评估委员会反馈报告。
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建设与使用
(一)各高等职业院校制定本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建设与使用的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建立数据即时采集、定期汇总责任制,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数据采集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保证数据采集的即时性、原始性、真实性。
(二)各高等职业院校自2008年起,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数据汇总,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要求,于每学年度10月20日前进行数据汇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列入评估计划的学校要在评估专家进校前30天对最新数据进行汇总,并提供给专家审阅。
(三)高等职业院校应充分发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作用,将平台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对状态数据的分析,发现办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专家组认真分析参评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充分利用平台数据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围绕人才培养的关键评估要素,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省教育厅可对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比较,及时掌握各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状态,以便为相应的管理决策及各种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三、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工作包括自查、自建、自改,并准备自评报告。
(一)各院校在评建过程中,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各院校需认真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措施、成果、经验和特色。对照评估关键要素,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三)各院校须提前60天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教育厅对评估的基本条件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进行预审。
(四)专家组进校前30天,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和行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学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学校自评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专家组现场考察评估
(一)专家根据分工,在对学校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深度访谈、听取说课、专业剖析等环节,最终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和评估结论建议。
(二)专家现场评估时间为2至3天,评估工作日程由组长和参评学校协商后确定,专家现场评估不能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评估方法和内容参见《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操作规程》。
五、评估结论认定及公布
(一)专家根据分工,结合对状态数据的分析,在现场考察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个人初步考察意见。在专家个人汇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专家对照《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投票,并填写专家个人评定结果用表。
(二)若某个关键要素 “合格”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即该关键要素“合格”,否则该关键要素为“不合格”。
(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被评院校关键要素的“不合格”总数超过5项,则院校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若关键要素的“不合格”总数不超过5项(含5项),评估结论为“通过”。
(四)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结论进行会议讨论和审议,并将审议结论报告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
(五)参评院校若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结论公布15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
六、评估整改与回访
(一)整改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落实专家组反馈意见,巩固和扩大评估前期阶段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下一轮评估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的考察意见,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把整改落到实处,发挥评估的最大效益。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学校应以正式文件分别向教育厅和评估委员会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期限为1年。整改结束后向教育厅和评估委员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通过整改,进一步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奋斗的方向和目标,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的办学水平。
(二)省教育厅建立随机评估回访检查机制,不定期组织专家深入学校了解学校评估整改情况,促使学校评估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回访工作由2至3名专家组成,回访检查一般在学校评估整改结束后进行。回访工作时间为1天,回访检查后形成考察报告,分别报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对没有按整改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学校,省教育厅将批评通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更改评估结论为“暂缓通过”。
七、评估纪律及要求
(一)各参评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教高厅〔2004〕17号)、《关于严肃评估纪律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实效的通知 》(教高评中心〔2007〕2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院校和成人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纪律的通知》(鲁教高函〔2004〕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评估的目的,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学校提供的基础数据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学校在接待专家方面,要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得宴请专家、安排旅游,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公务员出差标准。
(二)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在评估过程中,对违反评估纪律的被评院校和专家组成员,省教育厅将及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