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山东省委关于授予刁娜同志“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11-29 14:42

刁娜,女,24岁,共青团员,龙口市诸由观镇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0月23日晚,刁娜和爱人开车经过龙口市通海路富龙搅拌站附近时,看见一女子因交通事故受伤躺在路中央,有被过往车辆二次撞伤的危险,两人便下车营救。在指挥过往车辆绕开受伤女子时,由于天黑路滑,一辆轿车躲闪不及,刁娜不幸被车刮倒。经医院诊断,刁娜右腿严重骨折。被撞女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刁娜同志的事迹朴实感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赞誉。面对他人的危难和无助,在危险和道义选择面前,她不回避,不畏惧,挺身而出,主动施救,展现了当代青年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道德素养,诠释了当代青年崇高的价值追求,是我省团员青年的优秀代表。

为表彰刁娜同志的先进事迹,共青团山东省委决定授予刁娜同志“山东省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同时,号召全省广大团员青年向刁娜同志学习,学习她坚守道义、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可贵品质,厚德宽容、平和友善的坦荡胸怀。要以刁娜同志为榜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不断提升文明素质和道德素养,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创先争优,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