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29 09:20
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网络安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重点领域有序健康发展,构建与建设“强新优富美高”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市场认可、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编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部分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四条 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对象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具体从事网络安全、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领域的人才,且符合《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对济南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退休年龄或是否在济缴纳社保、是否全职在济工作等条件限制。
第五条 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通过济南人才网(rc.jinan.gov.cn)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进行。
(一)申报。申请人对照《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审核部门》,明确认定类别和审核部门,选择申报端口。在线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限PDF格式),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提交。
(二)受理和审核。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市委人才办负责确定具有受理和审核权限的市直有关部门并动态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对应《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审核部门》归口负责审核,一般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拟认定意见和备案情况在“济南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及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市委人才办核准认定人才类别,录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系统自动生成高层次人才认定电子证书。对于分类认定目录中难以界定的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和“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的分类认定工作,可通过专家举荐、行业推荐和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特殊认定,由归口审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认定结果经归口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公示后,提交市委人才办核准。特殊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四)认定方式。
1.目录认定。符合《济南市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B、C、D、E类条件的,由归口部门提出认定意见。
2.专家举荐。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且达到《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规定的C类及相当层次以上专家,可举荐不高于自身层次的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被举荐人需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家共同举荐,专家与被举荐人需属于同一重点领域且与被举荐人无直接利益关系,每名专家每年最多举荐3名人才。
3.行业推荐。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可会同行业龙头企业、专业人力资源测评机构等成立相关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推荐委员会,制定相关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评选标准和推荐方案,经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推荐认定行业内高层次人才,每个行业每年不超过2个D类、5个E类名额。
4.一事一议。针对我市部分重点领域发展急需、其他认定方式难以界定的、有特殊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归口部门可实行“一事一议”特殊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身份证、学历、社保、营业执照、荣誉或奖励项目等信息,经系统自动比对成功的,无需上传附件材料;自动比对不成功的,需上传下列材料(限PDF格式)。
(一)目录认定人选: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我市缴纳社保的,无需提供),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供);主要荣誉、奖励证书或贡献证明材料。
(二)专家举荐人选:举荐专家层次、资质证明材料;3名及以上专家分别出具的举荐材料;人才能力贡献相关证明材料;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我市缴纳社保的,无需提供),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
(三)行业推荐人选:相关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推荐委员会名单;相关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评选标准和推荐方案及行业协会业务指导单位批复函;行业推荐过程性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我市参保人员无需提交),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一事一议人选:一事一议认定名单及过程性材料;人才身份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在我市参保人员无需提交),属创业人才的提供营业执照;主要荣誉、奖励证书、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认定的部分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应政策待遇。同一人才符合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实行人才动态管理,满三年需要重新登记备案,由本人通过原认定系统在网上登录确认或更改个人信息后,按照认定程序进行。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可随时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
(一)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在执行期间的;
(四)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或失信行为的;
(五)存在应取消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履行本办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推荐意见或者审核认定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认定。
(一)满三年不备案人员;
(二)在济参保人员,社保断缴6个月的,系统将推送提示,断缴12个月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归口部门核实人才在济情况,确定已不在济工作的;非在济参保人员,由归口部门每年核实人才在济情况,确定已不在济纳税的;
(三)有取消人才认定资格或注销原认定结果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各受理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责任处(科)室和专职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将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