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学院关于加强晚自习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1-12 10:49

为切实加强我院的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保证我院学生有效地利用晚自习时间,提高学生的整体学习成绩和文化素质,院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晚自习时间为每周二至周五晚19:00—21:00。
第二条 晚自习是学校规定的正常教学和学习时间。在晚自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校内外观看电影、电视、录像或玩电脑游戏两次以上者;
(二)在校内外进行打台球、唱卡拉OK等娱乐性活动两次以上者;
(三)在校内外进行非集体组织的篮球、足球、乒乓球等体育活动两次以上者;
(四)在宿舍以外的场所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他行为三次以上者;
(五)不遵守晚自习课堂纪律,经常扰乱他人学习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随便带非本班学生、校外人员进入自习室者;
第三条  晚自习期间学生宿舍原则上要求人走灯灭(病假者需持校医院假条或辅导员的书面证明)。鉴于学生学习方法的个体差异性和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大三允许部分学生在宿舍学习,但对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在宿舍打麻将、打牌、下棋、看录像、玩电脑游戏等或聚众喧哗、播放收录音机等扰乱宿舍楼秩序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一次做书面检讨,两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晚自习期间学院将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院学生会成员将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一方面作为纪律处理的依据,另一方面将与班级年终评优、学生个人评优及综合素质测评直接挂钩。
第五条  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甚至国家法律的行为,晚自习检查人员除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外。学院还根据实施情况上报学生处、对违纪学生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于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合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两次以上”包含两次,“三次以上”包含三次。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