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我校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计了实习教学环节,组织学生进入企业进行一线生产,实现工学结合的实训教学目标,有效提升职业素质。
结合学校《学生定岗实习管理规定》、《学生社会实践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学院实际,对学生集体教学实习做如下规定:
1、学院与企业共同制订和安排实习具体环节和内容,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及约定相关实习事项,并按企业要求向学生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并交待注意事项。
2、在学生实习期间,学院保持与学生及企业指导教师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并配合企业指导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处理实习期间的突发事件。
3、学生要积极响应学校实践教学方针,在自愿基础上,选择外出实习的方式及单位,外出参加教学实习前,学生本人必须与与家长做好沟通,将实情告之家长,征得家长同意后,方有资格外出实习。
4、实习期间,学生要吃苦耐劳,遵守实习企业各种规章制度,服从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
5、学生要安全生产,不违规操作,实习期间不得饮酒、私自外出等。实习期间凡因违反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而造成企业损失及人身安全事故,其责任损失全部由学生承担。
6、学生要加强与二级学院及辅导员的沟通和联系,若联系方式发生更改,及时通知辅导员。凡因自身联系方式不畅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7、本次教学实习属于学校的教学环节,所有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中途不得私自中断实习,否则将视为教学课程不合格,无法参加正常补考,将给予延缓毕业。
8、集体实习期间,如遇学校考试,学院会给实习学生办理相应的缓考手续。集体实习结束后,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对每一位实习学生做出鉴定,单位鉴定合格的,期间的考试成绩将视为合格,企业鉴定不合格的,期间的所有考试需要参加补考。
9、参加集体实习的学生,毕业前夕的大补考,也将参照企业对实习生的鉴定进行成绩转化,对于在企业表现优秀的,可以免于全部或者部分课程补考。
建筑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