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员民主生活会一般采取党小组会的形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内容包括: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侧重谈贯彻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求真务实、勤政廉政的情况。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三条 党员因外出学习、进修,半年之内可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临时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回校后应加以补课,并向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
第四条 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未经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支部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党后,才能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凡调入我院或在我院学习、进修的党员,如无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关系介绍信”,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应督促本人及时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
第七条 党员无故二至三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提出批评、帮助外,本人须在支部会上作深刻检查;四到五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除本人检查外,要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党纪处理;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应决定予以除名,报校党委审批。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三总支三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