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院学生毕业实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使毕业实训工作安全、有序、有效、顺利进行,确保毕业
实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训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安排
学生进行实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实训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实训,应了解社会,从而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知识水平和社会实践能力
。
第二条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的神圣使命。实训是培养高职高
专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教学环节,对于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现状,增强实践能力,开阔
视野,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实训,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
,了解专业背景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
。
第三条 凡第三学年已注册学籍的学生才允许其参加毕业实训,实训时间由院系统一安排;由学生根据实
训情况制作《毕业生毕业实训报告》,由实训单位与实训指导教师为学生填写《学生毕业实训鉴定表》;
以上两项成绩综合为毕业实训成绩,实训成绩占第三学年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40%。无实训成绩的学生,
不准予毕业。
第四条 学院毕业生实训分为集体实训和个人实训。
1、集体实训:与学院签订实训协议的实训单位,经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备案,组织召开全院招聘,各院
系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合格的学生由各院系统一办理离校实训手续的实训称集体实训。
2、个人实训:学生自行安排实训的称为个人实训。
学生个人实训单位必须是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