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正常的校内实训(实验)教学秩序,实现校内实训(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校内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实验)教学是指独立的实训(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实验)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要教学环节,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
第二条 实训(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文件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训(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训(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训(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训(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训(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训(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是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训(实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训(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训(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训(实验)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实训(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项目进度表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实验)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实训(实验)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实验)教学的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实训(实验)教学大纲要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实训(实验)教学指导文件。每门实训(实验)课均须制定《实训(实验)教学大纲》。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实训(实验)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教学大纲之中。各门实训(实验)课都应有实训(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
第八条 实训(实验)教学大纲须经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实训中心,再由实训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校教学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实训(实验)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训(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训(实验)教材或实训(实验)指导书应根据实训(实验)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要对每项实训(实验)的名称、内容、学时、设施、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结果、数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训(实验)教材,需经学院教研室讨论报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为认真实施教学计划,规范实训(实验)教学,便于学院对实训(实验)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训基地(实验室)应认真填写实训(实验)项目进度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实训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实训(实验)基地要按学校统一印制的实训(实验)记录表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实验项目名称、对应专业和年级、实验要求、实验学时、每组人数、班级人数与指导教师等准确无误逐一填写,并将每周实训(实验)情况汇总后反馈到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实训(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由各学院负责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填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将《实训(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和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发到指导教师的手中。各学院应根据《实训(实验)教学任务通知单》组织有关指导人员认真填写《实训(实验)授课计划表》(学院、实训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实训(实验)、上机训练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实训中心、各学院将按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指导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私自调课处理。
第三章 实训(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训(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训(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训(实验)教材(讲义)或实训(实验)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训(实验)目的、要求、实训(实验)原理、实训(实验)所用仪器、实训(实验)步骤和方法、实训(实验)注意事项、实训(实验)预习要求、实训(实验)报告要求等,实训(实验)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教学人员要按照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和实训(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训(实验)讲稿(教案)。每次实训(实验)课之前,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训(实验)用材料和工具对实训(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训(实验)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训(实验)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训(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实验)课,由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训(实验)守则及实训(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训(实验)。
第十八条 实训(实验)教学人员在实训(实验)前应对实训(实验)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训(实验)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九条 实训(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纸签字制度”。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训(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训(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自定)。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训(实验)报告,并与实训(实验)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训(实验)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训(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本次没参加实训(实验)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训(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上实训(实验)课时,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实验)纪律,保持肃静和实训(实验)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训(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训(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训(实验)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训(实验)。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验)结束后,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实验)教学人员要认真批改实训(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训(实验)或重写实训(实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训(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训(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是实训(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训(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训(实验)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训(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训(实验)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训(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训(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训(实验)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实训(实验)教学检查,包括学校领导、学院领导及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室、实训中心主任等都要经常深入实训(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实验)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训(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五条 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实训(实验)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训(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训(实验)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训(实验)教学和实训(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和实训(实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训(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实验)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训(实验)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训(实验)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进行实训(实验)课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允许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七条 实训(实验)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平时考核可分为预习情况、提问、实训(实验)操作和实训(实验)报告完成情况。期末考核为实际操作考核。实训(实验)课考核成绩以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八条 实训(实验)课平时成绩由实训(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实训(实验)课期末成绩由教务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由学院对实训(实验)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进行汇总统计。实训(实验)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训(实验)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训(实验)课成绩以不及格计,必须补考。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训(实验)课期末成绩考核表一式两份,在理论课考试前,报学院一份,实训中心存档一份。实训(实验)课成绩要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输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章 实训(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人员,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训(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训(实验)教学法研究活动要有研究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化建议等记录,用专用本记载。
第三十一条 实训(实验)室要创造条件,积极设法对师生实行开放,采取开放式实训(实验)教学。
第三十二条 要鼓励实训(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或改造实验装置。
第六章 实训(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训(实验)教学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训(实验)课。实训(实验)指导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训(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训(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训(实验)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训(实验)。
第三十五条 实训(实验)指导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训(实验)开设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技能实训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训(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实训(实验)技术人员进修期间有关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训中心要会同各学院及学校有关人员定期对实训(实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
第三十八条 实训(实验)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训(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程的解释权在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