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9 1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资产管理行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各行政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管理手段,科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完好。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固定资产核算,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学校以及校办产业、后勤管理处各经营服务中心、独立核算(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学校固定资产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要求,按照以下6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1. 房屋及构筑物;
2. 专用设备;
3. 通用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
5. 图书、档案;
6.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按照以下15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 房屋及构筑物;
2. 土地;
3. 仪器仪表;
4. 机电设备;
5. 电子设备;
6. 印刷设备;
7. 卫生医疗器械;
8. 文体设备;
9. 标本模型;
10. 文物及陈列品;
11. 图书、档案;
12. 工具、量具和器皿;
13. 家具;
14. 行政办公设备;
15. 被服装具;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在其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中心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数据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学期与学校财务账簿核对资产总额。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和行政部门是学校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按划分的范围专门配备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部门具体资产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登记工作。
(三)参与部门固定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验收。
(四)组织部门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完善固定资产明细表。
(五)提出固定资产调拨、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相关申请,报资产实训中心审批。
(七)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其所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资产管理中心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负责固定资产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数据备份,定期与学校财务账簿及使用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使用管理部门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明细表,定期核对帐、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均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正确、完整、及时更新完善部门资产明细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藏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须经学校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组织测试和清点。对建造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出具审计结算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通过招标形式购入的资产,由采购办公室进行验收;零星购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考评体系,促进各二级学院与行政部门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及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精密贵重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部门调整时,由资产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后,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资产使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及资产实训中心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采用全面清查与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开展两次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近一年购入的资产逐一进行清查,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校占有但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帐物核实把关后,报总务处资产实训中心办理处置手续。
(二)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经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处置资产账面原值总价50万元及以上的,须先经学校校长审批同意。
(三)上报学校校长审批。
(四)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固定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赔偿的具体标准,按该项资产的原值扣除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赔偿金=(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原值;赔偿金上缴财务处。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资产毁损不适用该条。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的上缴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收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精神,学校各单位按照此标准配置日常行政办公资产及开展其他专项业务活动所需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相关人员及所在部门的责任。
(一)没有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未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固定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实物的。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成交接手续,致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导致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校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