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降低成本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我校财产的责任心;为了加强管理,避免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办公电脑应明确责任人,并要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各部门应及时上报校领导,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四条 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补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在提运、保管、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器材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账目混乱造成损失。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造成损失。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失。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思想不端正,恶意损坏的。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训本身的将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地引起的损坏。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训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的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3.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4.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5.发生事故后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低的可免于检讨。
对于一向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1.对单价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电风扇、秒表、万用表绘图仪器、计算器等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使用一年内按原价赔偿一年后按扣除折旧的价值赔偿,凡属隐匿者,除照原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对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损失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对于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按损失部分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溢价计算,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2-3年折旧20%,3-5年折旧30%,5-10年 折旧40%,10年以上折旧50%。
5.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九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填写《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赔偿处理权限: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参照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实施管理办法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校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偿还是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偿还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校财产主管部门或院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 赔偿费交财务处,用于维修及补充设备器材。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