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学生参与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3 14:58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811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和《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09]3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校2009级、2010级学生参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     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工作的暂行办法

1、参保范围

我校2009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2010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2 、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每年9月份为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自缴费之日起便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1. 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 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3. 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4.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

5. 参保在大学生于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所有材料交至学生处,由其工作人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6. 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学生如需休学回户籍所在地治疗,应在当地选择一个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同时报市医疗保险机构备案。所发生的费用 ,由学生处工作人员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7.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生育及相关手术;
   
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康复性治疗的;
   
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其他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四、 管理和监督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日内应当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骗取医疗待遇,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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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00 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