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纪检监察干部澄清正名工作中需要把握的问题和认识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稳妥做好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进一步激发纪检监察干部敢于履职尽责内生动力,调动和保护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2020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推动《意见》在纪检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认真分析针对纪检监察干部检举控告的特点规律,结合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
在正风肃纪反腐高压态势下,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一线,与腐败分子较量,容易受到诬告、报复,严重挫伤纪检监察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实施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站在维护党中央确立的自我监督体制,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公信力的高度,主动谋划、扎实推进,不断激励和保障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敢担当、真作为。
《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澄清正名相关程序,着力提升澄清正名工作的精准性规范性。处置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时,要结合被反映人的工作履历、一贯表现、群众口碑、廉政档案材料等方面因素,注重贯通把握和综合运用纪法情理,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的真伪。澄清正名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格把握、审慎处理、客观公正,澄清正名仅是对失实检举控告反映的问题作出澄清,不是对澄清对象的全面评价。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因受到失实检举控告被给予处理的,要坚持有错必纠,妥善处置。
《实施意见》指出,澄清正名工作突出激励纪检监察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纪检监察干部受失实检举控告的,组织上要大胆予以澄清正名,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立场。对指向明确的诬告陷害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通报曝光。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时,注意把故意和过失、因私和为公、违规和试错等区分开来,使纪检监察干部感受到组织温暖。
“《实施意见》是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纪检监察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对《意见》的具体细化,具有突出的政策导向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规范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树立良好导向,在纪检监察系统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陆丽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