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现启动2011年度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奖范围
1、凡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旅游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省部级政府部门及其教育、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全国性协会主持编写的大学本科以上旅游专业教材;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规划类除外)等,均可申报参评。
2、学术成果参评的作者,其工作单位原则上需在中国大陆境内;境外作者申报参评,其成果内容必须是探讨中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政策问题或实际工作问题;本国作者同外籍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作者任主编或第一署名人,或本国作者完成的篇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个人成果限报一项,个人可兼报一项集体成果;集体成果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如第一作者因某种原因不申报,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作者申报,但须附委托书。
4、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标准:(1)专著、教材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完整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境外作者提交的专著教材须有ISBN书号。(2)论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和报纸公开发表,且有CN刊号,字数在3000字以上。收入论文集者,同本条第(1)款。(3)未公开出版的研究报告须有实际采纳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并附上推荐意见(见申报书)。国家旅游局不接受不经过单位推荐的个人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11度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申报时间为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申报截止时间以材料快递寄出时间(邮戳)为准。
三、申报材料
凡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者,必须有作者所在单位的推荐,需填写并提交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书》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同时提交参评成果及证明参评成果思想政治水平、学术价值、实际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的佐证材料各一式5份。
四、联系方式
中国旅游研究院科研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 邮编:100005
电话:010-85166018,85166004 E-mail:research@cnta.gov.cn
联系人:夏少颜,贾媛媛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
附件2: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书
附件1: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发挥全国旅游科学工作者探索旅游学科基础理论与从事实践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过去一年内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旅游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省部级政府部门及其教育、旅游行政主管机构,全国性协会主持编写的大学本科以上旅游专业教材;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规划类除外)等,均属评奖范围。
第三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奖工作,每年三月份开始接受申报,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成立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并实行申报者与评委个人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术成果评奖的日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相关工作在政策法规司指导下,具体委托中国旅游研究院承担。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经费由国家旅游局核拨。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基本标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把旅游业培育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突出针对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坚持与旅游发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坚持与旅游教学科研相结合。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特别是在实践中有明显的社会效果,对于推进中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其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能够填补旅游学科研究领域空白,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或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于推进中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等奖:能够完善旅游学科体系或对旅游学科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对于推进中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三等奖:在旅游学科研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旅游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或在地方有较大影响;对于推进中国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有明显的效益。
优秀奖:在学术上提出了有一定价值的新观点或对实际工作有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地方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秘书处在每届评奖工作开始时,公布本届评奖工作具体方案。凡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标准,并经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终评评定的优秀学术成果,均按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向作者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以资鼓励。同时颁发获奖通知书,由获奖者送交本单位存档,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条 获奖学术成果的作者是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发给每人联名获奖证书和供本人所在单位存档的联名获奖通知书各一份。奖金则按获奖等级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评的学术成果的作者,其工作单位原则上需在中国大陆境内;确有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境外作者申报参评,其成果的内容必须是探讨中国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政策问题或实际工作问题;本国作者同外籍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作者任主编或第一署名人,或本国作者完成的篇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1、专著、教材经国家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完整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境外作者提交的专著教材须有ISBN书号。
2、论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期刊和报纸公开发表,且有CN刊号,字数在3000字以上。
收入论文集者,同本条第1款。
3、未公开出版的研究报告须有实际采纳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申报参评的学术成果,其发表的时间必须是在申报年度的上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底期间取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个人报奖每年限报一项,可兼报一项集体成果。集体成果由第一作者提出申报,如第一作者因某种原因不申报,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作者申报,但须附委托书。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者,必须有作者所在单位的推荐,需填写秘书处统一印制的《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提交参评成果一式五份和证明参评成果思想政治水平、学术价值、实际应用价值、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的佐证材料一式五份。
申报参评的咨询方案、调查报告,必须经过有关方面的科学论证,并提交受益单位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的评选程序按初评、终评二级逐级进行。任何人的成果均不得越级评选。未经二级评选程序逐级评选的成果,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初评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学术造诣深、实践经验丰富、群众威信高的学科专家若干名进行通讯评审。终评工作由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评奖委员会承担。
第十六条 参评成果在终评中是否中选,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终评采取评委会专家集体评议,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由评委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超过规定半数为有效。评委会专家必须如实、准确、全面地填写秘书处印制的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初评、终评评审专家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八条 终评结果经征询局各司室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获奖证书加盖国家旅游局公章。
第十九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分,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获奖证书,函告作者所在单位退回其获奖通知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