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成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1 08:56

 

教发基[2011]3号
各地教科所(院)、教研室;各教师进修学校(院)、教育学院:
    为了总结“十一五”教育科研工作,促进教育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使教育科研更好地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学校建设服务,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在2010年初举办了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于同年7月在北京举行表彰大会,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成果,在全国引起广泛积极影响。由于各地各级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在2010年下半年才陆续结题,未能参加去年的教育科研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各地课题研究单位的要求,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决定在今年继续开展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成果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活动时间
    (一)申报时间:2011年5月至6月20日。
    (二)评审时间:2011年6月20日至28日。
    (三)表彰时间:拟定于2011年7月中旬。
    二、评选范围
    (一)各级教育科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二)2010年7月参加过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表彰的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成果不能重复申报。
    三、评选条件及奖项
    (一)“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
    各级教育科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
    2.评选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教育科研工作。将教育科研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并能带头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2)教育科研组织机构健全。学校领导有专人分管教育科研工作,学校有教育科研管理专职部门及负责人。
    (3)教育科研制度完备。有开展教育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措施落实;有对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的具体要求;有教育科研工作的学年、学期总结和考核、检查制度;有课题申报、评审、成果奖励等较为完备的教育科研规章制度。
    (4)教育科研管理规范。课题申报、论证、立项、指导、结题和成果奖励、推广工作能按照制度规范管理,运转有序,科研档案完整。
    (5)教育科研投入有保障。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必备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有固定的科研经费。
    (6)教育科研活动正常。教育科研管理机构能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经常性举办科研讲座;积极指导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定期编印教育科研信息资料。
    (7)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初步形成。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在教育科研知识普及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教育理论素质、热爱科研、能胜任科研需要的骨干队伍,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8)教育科研工作成效明显、气氛浓厚。单位承担有区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重视教育教学经验的总结,大多数教师参与课题研究,积极撰写论文并定期进行交流,有获奖成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推广科研成果取得一定成效,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性的作用。
    (二)“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
    1.评选范围
    各级教育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热爱教育科研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教育科研管理成绩显著。主持、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制订、实施有关教育科研的规章制度,组织课题的申报、论证、立项、检查、评审、推广工作;使所在单位教育科研制度化、规范化,运转有序。
    (3)积极承担教育科研课题。重视自身理论学习,主持区县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在省级以上科研成果评审中获奖,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成为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科研的带头人。
    (4)积极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教师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为各级领导和教师提供信息服务,主动宣传教育科研,热心参加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刊物的编写、撰稿等工作,主动为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科研的发展献计献策。
    (6)积极从事教育理论普及和优秀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对所在地区教育改革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3.参评名额
    每单位申报名额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十一五”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1.评选范围
    己结题的区县级以上“十一五”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2.评选条件
    (1)区县级以上已通过结题鉴定验收的“十一五”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2)参评人以第一负责人的名义申报,占其所在单位的参评名额,同一人作为第一负责人只能申报成果1项。
    (3)参评成果应当具有创新性和实效性。基础理论研究应在原有理论研究的广度上有所拓展,深度上有所创新;应用研究应对教育改革发展提出新的思路、方法和途径,具有可行性。
    (4)申报人要直接参加研究课题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
    (5)参评成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方法和经验,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决策出台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和建议。研究成果有应用推广的价值。
    (6)参评成果必须是原创研究成果, 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须注明出处。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如有抄袭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3.参评要求
    (1)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定,择优推荐。
    (2)每个单位申报课题成果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
    (1)《“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申报表》(见附件1)。
    (2)“十一五”教育科研工作总结1份(2000字左右)。
    (3)办学许可证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2.“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
    (1)《“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2)。
    (2)免冠半身2寸彩色照片2张,电子版照片要求像素1M以上。
    (3)教师资格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3.“十一五”教育科研优秀成果
    (1)《“十一五”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申报表》(见附件3)。
    (2)课题立项通知的复印件。
    (3)结题成果(包括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结题报告)。
    (4)课题结题鉴定验收的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参评先进集体的十一五”教育科研工作总结材料,要求word文档格式,A4纸小四号字排版。
    (三)申报方式
    请各地教科所(院)、教研室或教师进修学校(院)、教育学院转发本通知,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当地科研主管部门邮寄至: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马福如 老师收。在报送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同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打包发送电子邮件至教育部电子邮箱系统邮箱:shijie@moe.edu.cn。电子版材料只需报送申报表、个人电子照片、申报材料及参评成果的研究报告则可。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11年6月20日。
    五、参评费用
    本届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公益性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无需交纳评审费。
    六、评选程序
    由全国教师科研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后,专家评审组对参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七、表彰形式
    (一)对于通过评审批准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单位、个人和成果,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拟于2011年7月中旬在北京召开大会予以表彰。
    (二)通过评审批准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由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等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通过评审的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获奖证书。
    八、成果推广
    (一)在表彰大会上,将邀请教育科研成果突出的获奖代表在会上交流经验,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二)受表彰集体、个人的先进事迹和优秀成果,将免费入编《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优秀成果集》。
    (三)择优推荐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会报《学习周报》等报刊上发表。
    (四)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推荐出版社出版专著。
    九、联系方式
    (一)全国教师科研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江峰(副主任)         电 话:010?67631918
    手 机:15321319998            E-mail:shijie@moe.edu.cn
    (二)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联系人:马福如 电话/传真:010?66059552  手机:13520310355
    (三)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材料统一收件人:马福如(收)       邮政编码:100816
   
附件1: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集体申报表
   
附件2: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附件3:全国“十一五”教育科研成果申报表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2011年4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