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活动室是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及其他形式党员教育活动与相互交流的主要场所,是反映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阵地。为保证党员活动室规范、高效使用,保障基层组织各项工作文明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党员活动室的管理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专人管理。活动室主要用于各级党组织举行党员大会、支委会及党课学习等活动。
第二条 党员活动室按照“经常性使用、规范化管理”原则面向党员开放,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教育功能。党员活动室管理员要合理安排,实行申请登记使用。
第三条 党员活动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预约需提前一天以上,申请部门须填写《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党员活动室使用审批表》,由使用单位党建工作负责人签字后交至党委办公室,经批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如有临时需要,在保证预约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安排使用。
第四条 党员活动室实行借用人使用负责制,借用人须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次使用活动室后,借用人须及时整理室内物品,检查设备和资料完好情况,并作好使用情况记录。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室借给外单位使用,不允许随意悬挂条幅、张贴海报等。
第五条 使用党员活动室应自觉爱护活动室公共财物。党员活动室内的桌椅、设备和资料是党员学习教育的专用物品,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有损坏或丢失,责任人需照价赔偿。
第六条 党员活动室内严禁大声喧哗、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使用期间请自觉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保持室内安静。
第七条 党员活动室使用完毕后,应进行清理打扫,保持卫生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关闭门窗及全部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并及时归还钥匙,以备下次使用。
第八条 党员活动室原则上不安排党组织活动外的其他活动事项。确需使用的,须由拟使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办公室单独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要求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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