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11-23 08:20
个人创业贷款最高拟5万元
济南时报11月22日讯 (记者黄强)创业带动就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在之前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过程中,创造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给予创业人员优惠政策等,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对此,刚完成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这些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创业人员个人贷款最高5万元
根据修订草案,“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但修订草案对贷款额度、条件以及财政贴息比例等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同时,个人或者合伙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创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
之前的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创业人员享受补贴的内容不够具体,对享受补贴人员的条件、范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够强。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修改了上述内容,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4类人员创业将减免相关费用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创业人员开展创业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费用减免的优惠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
根据这一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内容,即“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政府应开展高校就业状况评估
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校毕业生就业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较多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实现高等学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增加有关鼓励政策方面的规定。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招生规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同时,县级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等学校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