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4〕11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现就我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25年度缴费期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40元,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90元,驻济高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
二、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2023年的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760元。
三、自2024年10月1日起,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至65%;糖尿病高血压门诊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调整至75%。
四、自2025医疗年度起,大学生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五、自2025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20000元。
六、自2025医疗年度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用药范围扩大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国家、省集中带量采购的乙类药品。
七、自2025医疗年度起,将居民医保参保人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不含器官组织源、器官组织源贮存费用)。居民医保参保人为亲属或他人提供组织器官供体者,其发生的手术、检查治疗等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八、自2025医疗年度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