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从2014年起在青岛市、潍坊市、德州市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
对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经一定程序可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
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办法规定,办学活动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奖励资金转为出资额,继续用于本学校发展。
认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院校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一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二是公共财政通过定额补助、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的多种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给予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