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学院专业导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0-11-17 11:17

        
工商管理学院专业导师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专业导师工作管理,明确专业导师工作职责,促进班级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导师与辅导员同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专业导师是学院选拔到学生班级负责在专业学习上指导学生的直接服务者。区别于辅导员的思想、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务性指导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专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高职教育,认同并潜心研究高职教育办学规律和专业特点,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二)热爱专业导师工作,热心做学生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及语言、文字等表达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业导师的工作职责:
(一)深入学生班级课堂、自习室,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掌握学生专业学习动态,对学生学习专业的困惑和问题有比较准确的把握,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主题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认知
(二)开展学风建设活动,指导学生班级开展学习,抓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工作;开展职业生涯设计指导,帮助学生设计大学三年学习计划与职业生涯规划,明确人生发展目标;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努力提高学习成绩和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指导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专业社会实践和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组建专业学习兴趣小组或团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
(四)与辅导员定期沟通学生的思想、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地开展学习指导工作。
(八)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各项任务,做好工作记录,定期向学院汇报。
第四章  配备选拔
第五条 专业导师的配备以专业为单位。根据学院和专业实际情况,重点在一、二年级设专业导师。
第六条 专业导师从在职在岗的优秀专职教师中选拔
第七条 专业导师选拔工作由学院管理小组负责,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专业导师任期为一年以上。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任。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业导师的管理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十条 学院负责专业导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做好学院专业导师工作的具体规划,建立专业导师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专业导师工作会,并在每学期末召开专业导师工作总结会。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建立专业导师工作档案,每学年组织学生及辅导员座谈会,听取对学风建设及专业导师工作的意见,并将专业导师履行职责情况及时载入专业导师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将大力支持专业导师的工作,做好有利于专业导师开展工作的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导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辞职,则需另行选派专业导师。
第十四条 学院管理小组定期对专业导师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 考核评选
第十五条 专业导师工作考评在每年的12月下旬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专业导师工作职责”规定,从工作内容及实际效果对专业导师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十七条 专业导师工作考核程序:
(一)专业导师自我总结。
(二)学生民主测评。学院指导各班成立班级民主测评小组,由学生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对专业导师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
(三)学院考评。学院管理小组根据专业导师工作实际,参考学生民主测评结果,对专业导师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开展一次“工商管理学院优秀专业导师”评选活动。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专科专业导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学院
                                             2010年11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