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大三学生提出:网签后与单位解除合同时,单位可能不放个人档案或者要求缴纳违约金的问题。我院从《新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向学生做出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解读:个人档案属于其他证件,单位不得扣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既然没有限定条件,意味着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没有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读: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刁难劳动者,必须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属于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学生懂法学法,不要听信企业或者个人的一面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