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4 11:10

 

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警告和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撤销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凡是受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其毕业证将被缓发。其中,受记过纪律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三个月;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半年。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良好表现者表现,可按规定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满未作延长留校察看期的,视为自动解除;对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截至该生毕业;在察看期内又违反校规校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
(二)第二次受处分的;
(三)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且尚未处理期间,又违纪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的;
(五)为逃避处分,作伪证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人员;
(七)在发生疫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十二条 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其教唆、胁迫或诱骗的行为及后果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由于违纪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当年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三)毕业证书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遥惑众,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毁损、移动下水道覆盖物、施工警示或防围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毁损安全指示灯、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毁损或擅自移动校内路牌、交通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使用、携带、存放或私藏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财物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给盗窃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者同样处分;
(四)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助学金、奖贷学金以及各种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涂改票证、证件或冒名签字并已使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属诈骗行为者从重处分;
(六)因偷窃、欺诈等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例第六条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式煽动学生罢餐、罢课、罢考,影响学校秩序,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谎报险情,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践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以及毁损围墙、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撕毁、烧毁学校或上级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有明显违纪事实,却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学校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伪造个人证件、数据、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先进评比、就业、日常管理、处分等原因,对当事人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赌博,尚未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公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校内住宿;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或策划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参与打架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上述(一)至(二)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与打架,严重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辱骂或殴打监(巡)考人员、威胁监(巡)考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其它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多次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其他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接受询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询问;单位要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询问人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询问确需学校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收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
(二)教务处负责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卫处负责学生打架、偷盗、传销、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校内发生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协调,学生所在单位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协调相关单位对证据材料进行统一认定;
(五)发生跨校、非本校人员同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学生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以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各单位配合,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六)各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调查学生违纪事件,遇到困难确需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的,可提请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向学生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陈述和申辩笔录应整理成为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审批部门对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所在单位做好工作;
(二)与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询问查证,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家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与家长联系情况一并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送交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将采取在校内宣传栏和互联网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或采取送交其亲友、同宿舍同学的留置送达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打架、偷盗等事件的调查,相关部门必须做好调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在单位收到保卫处或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家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与家长联系情况一并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中止学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管理,不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