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不是制度变革的根本依靠
发布日期:2011-12-22 10:15

  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制度变革,本质上是新公共政策对旧公共政策的替代,而不是周公“其有不合者,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幸而得之,坐以待旦”(《孟子·离娄下》)式的精英冥想独断的产物。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制度变革的这种公共性更加突出。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它的形成既不主要依赖于精英的推动,其质量的高下也不主要依赖于精英的智慧,更不依赖于精英的道德。

 

  从根本上说,推动一项重大政治社会制度变革的,是这个社会中各种利益群体力量对比、博弈的结果。精英的作用在于代表自己和某个特定的利益群体,站在其前列参与交锋,他们本身并不是变革力量的源头,也不会是赢得博弈的最根本力量。制度变革的第一动力,不是精英的仁心与敏感,而是社会主要力量的利益冲动。

 

  而且,如果没有普罗大众的参与、支持与制衡,精英的知识和道德优势也不会在现实制度变革中发挥有效和积极的作用。因为即使精英确实掌握着指导好政策所需的真理,如果没有足够的社会支持,它也会像密尔所说的那样,“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地被相反的迫害力量“压熄下去”,直到“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为止(《论自由》)。

 

  举个例子: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流浪人员收容制度的废除,在这个过程中,向全国人大上书的几位博士精英确实发挥了作用,但最初的发起者和根本的推动力,还是来自于表现为公共舆论的整个社会力量。这虽然不是“一个国家的所有人,一致地采取改变制度的行动”,但也绝不是少数精英“孤胆英雄”行动的成果。曾经向国家最高层上书或发表公开意见并提出种种制度变革建议的精英多着呢,但是成功的有几例?

 

  其次,就精英的道德优势而言,普罗大众的制衡也是保证其发挥积极而非消极作用的必要条件。善良的动机即使与较完善的知识结合在一起,也不必然带来好的政策和后果,这是由人类的不完善性和人类行为必然导致某些非预期后果的现实决定的。只有充分的讨价制衡,才是防范好心办坏事、特别是大坏事的最可靠手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任大法官们基本都拥有出类拔萃的道德和智慧(美国建国至今200多年,仅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受到过弹劾),但最高法院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美国民权进步的作用,却视当时全社会民主力量的强弱而截然相反:在民主力量较弱的时期,它基本上是民权进步的反动堡垒;反之,则是推动者!

 

  实际上,好的公共政策对精英知识和道德优势的依赖也不像想像的那样大。好政策首要的特性是合法性,其次是可行性。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政策的这两种特性,主要都来自其制订的程序所保证的公平,而非政策本身在理论上的尽善尽美。这种公平就体现于程序对所有相关利益的平等关照。如果不能保证这种平等关照,精英凭其知识和道德优势设计的政策,充其量也只是个精美的理论玩物,而不是合宜的公共政策。更何况,民主理论家还证明,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精英拥有的知识优势既不一定比普罗大众的常识更有效,其道德优势也不一定真实存在。

  陈心尘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