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关于教师试讲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01-13 15:19

为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确保教学质量,每学期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以前,须对其讲授课程进行试讲。现规定如下:

一、教师须在学期结束以前,向所在教研室提出授课试讲申请。

二、教研室在接到申请后,在下学期开课以前安排试讲,学院联系试讲地点,并给出教师至少三天的准备时间。

三、参加听课的教师,由教研室及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

四、试讲结束后,参加听课的教师应指出试讲教师的优点与不足,以帮助其改进提高。

五、试讲结果报教务处,并写出试讲总结。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设计学院

200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