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教职工科研工作业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考核对象是我校在编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外聘人员)。
2.本办法考核的范围是以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名义完成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①论文类;②著作类;③项目类;④专利类。
二、科研工作量的定额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分值为单位。列入以上考核范围的项目根据记分标准分别计分,各项目所得分值之总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分。列入考核范围的对象必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即额定科研工作量)。我校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基础分定为:
职称类别 |
分值 |
正高职称 |
60 |
副高职称 |
40 |
中级职称 |
20 |
初级职称 |
10 |
备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2执行。
三、科研工作量的记分标准
(一)论文类
类 别 |
记分(分/篇) |
在《自然》、《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
5000 |
被SCI、SSCI、A&HCI、EI(会议论文除外)、ISR检索的论文 |
2000 |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
1000 |
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文,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论文 |
300 |
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的论文,或者被ISTP、ISSHP、CSSCI(不含扩展版、专刊或增刊)检索的论文 |
60 |
在国内核心期刊、省属本科院校的学报(不含专刊或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者被CSCD检索的论文 |
30 |
国内一般正式出版的期刊(不含专刊或增刊)论文 |
15 |
在我校学报(含各类正式期刊的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 |
10 |
备注:①论文按原发表刊物级别记分后又被高一级刊物转载或检索的,按高级别刊物记分,但要扣除原所记分值。属论点摘要的,按相应标准的50%记分;②以其他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未署名单位的,不予记分。
(二)著作类
著作类记分分主编基础分和字数配套分。
记分 类别 |
主编基础分 |
字数配套分(万字) |
|
独著 |
第一主编 |
||
学术著作 |
100 |
30 |
9*字数 |
译著 |
70 |
20 |
6*字数 |
教材 |
30 |
15 |
5*字数 |
原创文艺作品集 |
30 |
15 |
5*字数 |
备注:①主编基础分:少于15万字的著作按上述标准减半记分,多于50万字的著作在上述分值的基础上增加1/3。字数配套分:多位参与者(含第二主编、副主编等作者)完成的著作,各参与者承担的字数按书中说明的计算(出版社或主编出据的分工证明无效),未予说明的按平均字数计算。我校教职工不是第一主编的,仅给第二位作者(仅指第二主编或副主编)予以记分,且每年仅记分一次。②是否为学术著作如有争议,由学校学科专家(顾问)委员会裁定;③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在原标准分基础上增加1/2。
(三)项目类
科研项目类记分分项目类别分和资助经费分。资助经费分按每千元5分计算(不包括学校配套经费)。
类别 |
记分(分/项) |
国家级项目 |
1000 |
省部级项目 |
100 |
地市级项目 |
40 |
横向项目 |
30 |
校级项目 |
20 |
备注:①获准立项的当年计入分值的30%作为立项分,其余70%作为结题分,记入完成项目的年份;逾期结题的项目,结题分不予计算。②横向项目认定范围: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定协议,且自然科学类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不少于0.2万元的委托研究项目;③国家级项目申报获得批准的,按国家级项目记分;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但未获批准的记10分(重复上报的项目,不予记分)。
(四)专利类
专利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记分。
类别 |
记分(分/项) |
发明专利 |
300 |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 |
60 |
外观设计专利 |
50 |
(五)获奖类科研成果
记分 级别 |
科研成果奖 |
单项论文奖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国家级 |
1000 |
800 |
300 |
800 |
500 |
200 |
省部级 |
300 |
200 |
100 |
200 |
100 |
70 |
地市级 |
100 |
80 |
50 |
80 |
50 |
30 |
校级 |
40 |
20 |
10 |
20 |
10 |
5 |
四、多位参与者完成的科研工作业绩分解办法
1.为鼓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凡我校为第一研究单位的科研成果,分值全额计入我校教职工科研分数。我校为第二研究单位的科研成果,按上述各类成果相应分值的20%计入我校教职工科研分数,另有规定的除外。我校为第二研究单位之后的科研成果,不予计分。
2.我校多位参与者共同完成的科研成果,按如下比例分解到各成员:
位次 合作人数 |
1 |
2 |
3 |
4 |
5 |
1 |
1 |
|
|
|
|
2 |
0.6 |
0.4 |
|
|
|
3 |
0.5 |
0.3 |
0.2 |
|
|
4 |
0.5 |
0.2 |
0.2 |
0.1 |
|
5 |
0.5 |
0.2 |
0.1 |
0.05 |
0.05 |
备注:论文类成果仅给前两位作者记分,专利类成果仅给前三位成员记分,项目类成果仅给前五位成员记分。
五、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1.科研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为:达到额定科研工作量的300%为优秀;达到额定科研工作量的200%为良好;达到额定科研工作量的为合格;未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的为不合格。
2.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先由本人填写《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统计表》,提供原始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考核小组审查,报科研处复核,并计算分数。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不予受理。
3.科研处在全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教职工的科研分数向全校公布,并按科研分数高低予以排序。(个人科研排序分=个人科研分-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
4.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审核,严格把关。科研处对各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查和通报。考核过程中若出现争议,由科研处负责协调处理;若出现重大争议,由学校学科专家(顾问)委员会裁定,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
六、奖惩办法
1.科研排序分列全校前5名的人员,授予年度“科研先进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在3人以上的部门,可以参加全校科研先进单位的评选,单位科研排序总分列前3名的部门,授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单位科研排序总分=本部门个人科研分总和-本部门额定科研分总和)
2.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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