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细则
发布日期:2008-01-13 11:23

为加强物资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应由专人负责帐、物管理工作,并落实到个人使用保管。更换使用人应办理登记卡手续。

二、设备器材出借应办理手续,限期归还。实验室间借用由教学中心主任审批,器材不得借给个人私用。

三、由于管理不善,贮存不严,违反操作规定、私自借用和拆装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窃或损坏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0%-80%赔偿。

四、.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若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工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此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艺术设计学院 

200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