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院长负责本院学生的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奖学金的汇总、审核并上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纪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获得“刘吉纯奖学金”的同学优先考虑;
(五)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5。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办法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如下:
1、本人思想政治表现;
2、在校期间各科学习成绩;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
4、其他方面。
(二)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议。
(三)学院审核
辅导员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审核,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学生领取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要求出具具体表现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思想及政治学习、出勤情况、行为规范、参加义务劳动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及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出具各科学习成绩。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各学院将初审名单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按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名额,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生活奢侈浪费、大吃大喝、伙食费超过认定标准者。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处
二00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