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07]27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各学院院长负责本院学生的助学金评审工作,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助学金的汇总、审核并上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在学年内无任何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纪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五)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七)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不能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经学院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辅导员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要求出具具体表现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经济情况、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参加义务劳动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及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出具各科学习成绩。
(二)各学院将初审名单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按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名额,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在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生活奢侈浪费、大吃大喝、伙食费超过认定标准者。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处
二00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