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25 14: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勤工助学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合法报酬。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贯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坚持“服务社会,锻炼自我”的宗旨。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遵守校规校纪,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学业。

第五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必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一般应限于假期。

第二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依法取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辐射性强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义务:

(一)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校规校纪。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岗位工作时间不能与学习时间相冲突;

(二)所设岗位要求安全并且学生力所能及;

(三)所设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四)每周总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设立主要分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一)固定岗位:由校内各部门、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岗位设置申请,申报用人计划,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二)临时性岗位:各单位在某一特殊阶段提供设立的短期岗位。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申报用人计划,经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安排一次,其程序为: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人和辅导员审核签字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统一安排工作岗位;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一周一考核、一月一总结”制度,其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对表现较差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列班级后五名者,一年内一般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出现安全、纠纷等问题时,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情况严重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私自上岗者;

(二)擅自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损害学校声誉者;

(三)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托,私自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宣传用人信息、组织报名、招聘或从事经营、传销等活动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者;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出现违背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问题者。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借口拖欠学生劳动报酬;

(二)利用不法手段,强迫学生从事非法活动;

(三)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用人广告、组织报名招聘活动;

(四)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处

                                    00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