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28 11:52

 

鲁政发〔2007〕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奖学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结合中央补助,根据各地财力差异,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省、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担: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4:6;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6:4;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与市分担比例为8:2;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具体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执行。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和省属高校开展工作。各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省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市级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的具体分担比例,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各地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