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到位,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比例
范围:全日制在校学生
比例:贫困学生一般不超过在校生数的40%,其中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5%。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时间 每年9月初——10月下旬。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督察组成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少于10名(由同学民主推荐,要求:思想进步、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较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等级 分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六、 认定条件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奋节约,无酗酒、吸烟、挥霍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无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和不当消费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
参照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考虑学生生源地不同的地区经济差异情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考虑:
1.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困难;
2.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导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三档):
1.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2.家庭成员“(指父母、兄弟姐妹)长期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
4.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特别困难家庭;
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6.因重灾、疾病(包括父母双方残疾)等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7.孤儿、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9.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
10.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七、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三级进行认定,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学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新学年开学时上交辅导员;并将家庭持有的《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持证》、《残疾证》、县级以上贫困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交辅导员;
(二)各班成立的由辅导员任组长,督查组成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及普通学生代表(由同学民主推荐,要求:思想进步、品学兼优、综合素质较高)为组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通过查阅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的档案、证明材料,以及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在校的生活情况、平时消费情况等,在充分征求同班、同宿舍同学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贫困生进行初步等级认定,并报所在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认定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八、认定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学院成立贫困生监督小组,定期对已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充分征求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的意见;
(二)各学院设立投诉箱,并随时对贫困生进行抽查、监督,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受助资格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贫困生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或调整;
(四)学校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老师要经常了解贫困生的基本情况,掌握认定工作的动态变化。
九、认定工作的几点说明及要求
(一)认定的贫困等级系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各级各类贫困生奖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在贫困认定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
(三)贫困生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确保各项资助经费用到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确保资助的公平、公正;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贫困认定的等级和受助资格:
1.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的;
2.个人消费超过同学平均消费水平的;
3.因违纪而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5.无正当理由欠交学费又不申请助学贷款的;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7.不努力学习、上课迟到、旷课及考试作弊的;
8.配备高档手机和电脑的;
9.盗窃财物或打架斗殴的;
10.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入、细致地实施,同时加强对贫困生的诚信、自立自强方面的教育,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