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加强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圣翰)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济南市中职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圣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圣翰将按照省级、市级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入学须知、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原件、高考成绩单(五年高职学生持中考成绩单)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圣翰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之日起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三)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四)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学生家长或委托人到校,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军训期间安排统一查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凡患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立即安排离校治疗,或全额退费退学;校医院安排宿舍消毒其它善后事宜。
对患有疾病而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学校批准后方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后,经复查合格,由学校学生处学籍管理科上报省教育厅,统一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每年须在秋季开学前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方能上报教育厅办理继续就读学籍注册手续。未能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费用的,按规定暂缓学籍注册,暂缓期为一年。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圣翰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其中初中应届毕业生实行“3+2”学习模式,前三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后两年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其他学制为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留级、休学、注销学籍、勒令退学、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分管理情况下的学籍注册制度制定升级与留级相关规定。
(一)若所有考试科目只有一门不及格,尚可准予正常升级。
(二)若有两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而所有考试科目(含不及格考试科目)平均成绩能达到60分以上者,可视为临近升级标准。临近升级标准的学生须完成以相关流程,方可准予正常升级:
(三)两门考试科目不及格且不符合以上标准者,或三门及三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不得升级。留级须足额缴纳重修一学年学业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核,学校同意后,方可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学时间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一年,凭退伍通知书办理复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于规定时间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及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辅导员(学院)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到财务处缴费审批,然后凭缴费单据到学籍管理科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出示上述申请和证明外,还必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传染病患者须提交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恢复正常的化验单),经所在辅导员(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复审。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学生处发出的复学通知方可复学。学生在未接到复学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根据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4门以上(含4门)者;
(二)留级超过两次(含两次)或休学超过两次(含两次)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核实,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不按时返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隐瞒既往病史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辅导员、招生人做工作无效,且征询家长意见同意者
第十五条按规定退学的学生,由本人或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至学生处备案,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退学。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红头文件并通知学生本人,并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接到学校决定其退学的正式文件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退学学生的学费等费用的退返,按圣翰相关规定执行。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七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所有在本校注册学籍学生正常在校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外出借读,如不听劝阻擅自离校者,将累计旷课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毕业
第十九条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包括毕业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学生达到以下标准,可取得毕业证书。
1、修完所学专业课程计划规定内容,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合格标准。
2、毕业学年参加学校规定的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在岗时数超过实习总时数的三分之二,实习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3、每学年,在学校组织的职业素养综合测评中达到合格标准;或在最后一次测评中达到优秀标准。
4、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检测,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的合格标准;或符合免检标准。
5、取得学校规定的所学专业必备“职业资格证书”;有特别需求的专业,须按要求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外语等级证书”。
6、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须在毕业前达到撤销处分的要求。
(二)未达到毕业资格规定的学生,可在校复修一年,申请复试复评;也可当年领取结业证书。
(三)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尚不能在毕业前达到撤销处分要求的,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所学专业填写、颁发毕业(或结业)证书。
(五)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为其统一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