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7年度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2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2014至2015学年度起,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年的学费减免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建档
(一)建立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学生档案。建立受助学生明细表,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和学生申请表原件整理存档,并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及学生申请审批材料以备查。
(二)如实填报以前年度取消受助资格情况。因退兵导致补偿代偿经费未能发放的,应按原下拨渠道返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据此要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