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费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27 08:20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工作,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驻济高校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医务室为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的唯一指定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及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每年缴费结束后,济南市医保办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拨付到我校医务室的资金作为参保学生的门诊统筹经费。
第四条           学生凭本人医保卡及身份证到学校医务室就诊。校医务室为参保学生设立个人门诊费用账户,负责门诊医疗费的报销。
第五条           参保学生在校医务室就医,药费由门诊统筹经费支付50%,个人负担50%;检查费、治疗费由门诊统筹经费支付70%,个人负担30%;每个学生在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报销40元。
第六条           不经我校批准,在非我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工作,遵循总额控制、超支自负、结余续用的原则,合理使用统筹费用,完善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八条           对于门诊统筹费用由学校财务处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设立门诊统筹费用专用账户。建立相应的门诊统筹费用台账,台账内容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虚报费用、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校医务室为在校参保学生建立门诊病历,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做好各类疾病的登记、监测、报告等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20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