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卫生部80号令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5-10 1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之规定,根据此规定,特制定本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为落实卫生部规定,保障教职工健康,杜绝和减少校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互相监督。同时,各部门要将禁烟工作列为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并且列入部门工作议程。

二、禁烟区域

教学楼区、办公楼区、学生、教工宿舍区,以及其他悬挂禁烟警语或标志的区域,尤其室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在公共吸烟区的位置吸烟必须做到人走烟灭,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

三、管理权限

1、各院(部)、处(室)负责人及各分工会负责人、干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日常禁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各部门要将禁烟工作作为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经常在本部门员工当中以多种形式开展以禁烟工作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比如防火防爆及吸烟对身体的危害性等。

3、校工会协同各部门负责人对禁烟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在明显位置张贴悬挂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4、各部门负责人、分工会负责人及干事在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5、外来人员也应严格遵守禁烟制度,各部门负责接待的人员要向外来客人耐心告知学校禁烟制度内容。

四、奖罚措施

对于违反者一律一视同仁予以处理。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者将对其通报批评。各部门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行政处分;因抽烟造成火灾、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此项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校工会
0一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