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管理,完善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现将缴费标准、结算及报销流程等相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二、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每年9月1日—10月31日为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期,自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三、就医结算流程
1、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大学生患病需要住院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证明,经定点医疗 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身份证明等办理住院手续。
(2)押金收取: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大学生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诊住院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急症非定点住院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学生于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发 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学生处,由宋老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在外地实习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同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四、门急诊意外伤害就医
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转诊转院、本地急症非定点住院、门诊急诊死亡、门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规定病种异地医疗费用、住院现金报销及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异地医疗费用。 医疗终结后,大学生应将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或门诊原始病历、出院诊断书、有效费用单据、费用总明细(异地转诊转院情况还应携带《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转院备案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学生处,由负责本工作的宋老师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大学生的缴费状态、备案情况,并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误后收取材料。审核结算后,通过大学生医疗保险开户银行将报销费用划入大学生的医保卡金融区。
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结算流程
大学生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医保卡。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医务室为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就医的唯一指定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超过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按照20%的标准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
(二)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生育及相关手术;
(四) 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
(五) 康复性治疗的;
(六) 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 其他不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校 工 会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