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11-12 09:1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要求,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为确保此项计划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应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我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政策扶持为保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开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的绿色通道,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09-2011年,组织10万名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使全省就业见习基地数量从现在的500个扩展到2000个,其中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达到100个;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建立见习计划的岗位开发、信息发布、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好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待遇和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努力,全面提高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
(二)计划任务
2009年2万人,2010年4万人,2011年4万人;2009年、2010年、2011年拓展500个就业见习基地,使全省就业见习基地数量达到2000个(各市分解计划任务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就业见习对象。计划实施的主要对象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时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探索开展未离校山东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活动。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回生源地求职择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确定见习单位。在现有见习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各市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拓展一批新的见习单位。见习单位的具体要求是: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施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4、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的确定程序是,由各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由各市统一授牌。在各市确定见习单位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适当时候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一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授予“山东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实行统一管理。
(三)公布见习计划。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征集岗位信息,并组织所辖各见习基地填写《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将批准后的见习单位相关信息,包括见习单位名称、单位基本情况、拟提供的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见习期限、对见习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要求等,在规定时间内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公布,也可通过电视、报纸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岗位信息。
(四)组织参加见习。报名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分别供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后,需向见习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和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期间,各市要安排专人在线值班,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五)加强见习管理。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市要为其提供不少于2次的见习推荐机会。见习之前,见习毕业生要与见习单位签订《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各市要及时做好所辖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人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本市报名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全省就业见习毕业生数据库。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要遵守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单位同意。各市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5),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见习单位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录用、聘用的,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告,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六)确定重点联系城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见习工作基础较好、见习规模较大的市作为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单位。省里将加强对重点联系单位的指导,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推动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见习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注意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加以推广。各市已开展的就业见习计划,可纳入到全省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和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见习指导和协调工作,做好见习信息审核发布、见习单位的日常管理和见习成果的考核工作;省教育厅要做好就业见习计划的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推荐一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共青团要继续做好“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其中高校毕业生纳入全省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
(三)确保经费到位。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确保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足额到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保障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的办法。
(四)开展评选表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动员社会资源营造关心、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社会氛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加强舆论宣传,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和重要意义,宣传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成功就业的典型,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要大力宣传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的经验做法,树立见习基地的良好社会形象,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申办见习基地,促进就业见习工作不断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