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04-10 14: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活动总体安排
(一)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继续以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三个重点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在相对集中时间内组织开展专项服务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
(二)2010年我部联合有关部门、团体,组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5个全国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地在统一时间内,按要求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三)各地在组织参加全国性专项活动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增设本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满足当地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需求。
(四)我部继续与教育部合作,在2010年每个季度分别组织开展"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联合招聘周"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岗位信息服务。
二、全国统一活动安排
(一)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组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集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落实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和残疾人扶持政策,实施专项就业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2010年2月下旬至4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与妇联基层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共同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服务和维权支持,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人员尽早落实就业岗位。
(三)2010年5月期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工商联组织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民营企业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通过专场招聘会、企业送岗位进院校等形式,为民营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和其他求职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四)2010年9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通过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家庭或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五)2010年11月中下旬,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教育部门,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共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通过集中提供就业信息、在高校联合建立就业服务站点、开展校园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重点为即将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各个全国性专项活动由我部选择在一个城市启动,全国同时开展。具体启动时间和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其作为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工作计划,保证全年各个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要积极与参加专项活动的相关部门、团体沟通,建立专项活动联合工作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共同推进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按照每个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活动内容、责任单位和工作目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针对重点群体的就业需求,扩充、丰富服务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结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和工作整合要求,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
(三)各地要提前协调有关部门,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计划,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资金,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四)各地要结合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大力做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扶持政策,宣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相关内容,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形象,发挥品牌效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活动工作的指导,对进展情况及时调度,适时开展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部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个全国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束后,按统一规定上报本地区专项活动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