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6-08 16:27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顺利实现就业,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济南市规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毕业生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需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持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特困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会干部等,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见习基地选用人员总数的10%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并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行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除此之外,必须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技术含量较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并按50%比例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在本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见习人员在上岗后不满6个月离岗的,见习基地可报市就业见习工作办核准新增见习人员,离岗人员的见习时间和新增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可累计计算为6个月。就业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享受基本生活补助(按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市级财政和见习基地各按50%比例承担。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工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