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3-07 15:14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1]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0531”就业推进工程(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通过实施“三支一扶”等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一个总体就业率达85%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实施“0531”就业推进工程,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保持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动态消零”。将我市未就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援助对象。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摸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情况,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就业意向和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方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省外院校我市生源回济未就业特困家庭应届毕业生求职者,可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规定,灵活就业并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要综合运用各种就业援助政策和举措,对帮扶对象实现应援尽援,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尽快尽早实现就业。
(二)积极实施五项计划推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1.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建立多层次服务外包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体系,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我市普通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至少建立1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基地)。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重要载体,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大学生多形式多元化创业,开拓网上创业就业新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成功创业的,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1231)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认定符合自主创业标准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20111120111231,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施“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县(市)区级就业见习基地,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不断规范就业见习活动。要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录()用见习毕业生比例高、见习效果好的省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4.实施“就业培训计划”,不断实现创业培训模式创新。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服务体系,定期举办大学生创业咨询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失业人员鉴定、考核标准发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5.实施“就业服务计划”,健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后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努力实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省市县与高校共享。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要根据大学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大力推进“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努力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要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重点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自2012年起,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基础工作。强化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等基础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的权利。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从2012年起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在济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鼓励和促进中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服务。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三、努力开创齐抓共管促进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部署,统筹规划,创新方法,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采取一系列鼓励、引导和扶持措施,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协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我市在基层创业成才的高校毕业生典型,宣传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基层政府的先进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