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5-11 16:33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该规定的全文。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一条,这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专家认为此规定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防止性骚扰:“应当”意味着责任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称,《规定》既然明确企业“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意味着,没有做到就要负责任。
2011年11月《规定》征求意见时,刘明辉就提出,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绝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创设了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显得滞后。因此有众多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在《规定》中明确防止性骚扰的雇主责任。
刘明辉昨晚告诉记者,在发达国家的法律当中,雇主对防止性骚扰负有责任是一项核心理念。我国此前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笼统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事后为此打官司,往往得不偿失。此次雇主责任的明确,将使防止性骚扰不再是口号,更具“可操作性”。
刘明辉2011年时的建议称,企业“未履行防止职场性骚扰义务的,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次《规定》并未将此建议写入。但刘明辉认为,新规定对于妇女权益保护已经具有“里程碑意义”,虽然并未规定企业的连带责任,但可争取写入地方或部委的规章中,或进行相关司法解释。
过多“禁忌”涉嫌歧视女性就业
与此前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规定》还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原规定曾明确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新规定将此予以删除。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刘明辉表示,对于草案中过多规定女职工劳动禁忌的行为,有众多学者表示过反对,对于那些劳累但高薪的工作,应该有女职工自主选择。法律仅需要对“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禁忌做出规定即可,过多的“禁忌”则涉嫌对女性就业的歧视。
女性劳动禁忌还在其他方面得到缩减。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例如,《规定》对高劳动强度、高处作业的禁忌范围都予以缩小。
生育产假较原规定延长了8天
此外,《规定》还最终敲定了其他重要事项,如,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较原规定延长了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时间予以明确,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于产假待遇,《规定》明确了负担标准和主体。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的支付,与此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