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9-02 10:38
就业服务政策
1.实施青年见习计划。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实施“大学生预就业工程”。驻济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未来一段时期用人需求,从国内高校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在校生、国外高校硕士及以上在校生中遴选一批有意来济就业创业者,签订“就业创业意向协议”,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大学生在意向单位实习(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实习(见习)补贴;用人单位对意向大学生的补贴,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3.支持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大学生在校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
4.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等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和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奖补。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凭4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标准领取一次性奖补资金。
6.到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给予求职补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企业可给予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承担。
7.对介绍大学生在我市就业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元/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在校签订三方协议且在协议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本补贴范围。
8.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报到。济南生源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名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到登记,按系统提示填写就业信息、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等情况,也可到户籍所在区、县现场报到登记。各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毕业生报到登记的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创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确保年底前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9.实行省外院校毕业生网上登记确认。山东省以外普通高校统招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回生源地的济南生源毕业生)来济就业,应在网上进行登记确认。毕业生可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首页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由申请人求职地(济南生源毕业生按户籍所在地)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学历、求职、就业等情况给予登记确认。
创业服务政策
1.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4万元。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
2.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享受相应的政府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各类人员及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每年2000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房租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到创业培训机构(含高校和创业服务等机构)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创业能力、创业能力提升(含网络创业培训)等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1500元/人和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4.给予创业扶持贷款贴息。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持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在十大千亿产业领域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两人以上)、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5.创业大赛奖励。大学生参加我市创业大赛获奖的,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优秀奖1万元的奖励。
6.申请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初创企业房租减免等政策
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经营单位,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注册1年以内的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属于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财税、法律、培训等相关服务的其他企业可申请入驻。由创孵中心在综合服务大厅安排服务窗口面向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企业入驻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后,在为期三年的孵化期内,可享受:房租全免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创业“两项补贴”政策、见习补贴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入驻企业,指导其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减免及高新区优惠扶持政策。
落户政策
1.降低落户门槛。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四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技术技能资格证明即可落户;具有全日制中专学历(含技工、职业院校毕业学历),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迁济落户;凡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各类紧缺急需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社会贡献突出人才,及其他各类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均可迁济落户。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同时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
2.提供多元化落户选择。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相关手续自愿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不含农村地区)、就业单位集体户以及就业地或居住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并可按规定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夫妻投靠、子女投靠。
3.简化落户程序。建立手续简便、程序优化、落户快捷的服务模式,下放核准权限,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一次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