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征兵(义务兵)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4 09:50

关于做好我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征兵(义务兵)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现将做好我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征兵(义务兵)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我校2009年本专科应届毕业生,专业不限,优先征集学历高的毕业生入伍,以男性为主,女性征集数量根据部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检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

(一)深入进行调查摸底。长清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部门,对我校所有男性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二)全面开展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5至6月份,长清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卫生部门,适时到我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定《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四)优先保证应征入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它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它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的学历、取得相关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教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三)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六、要求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是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加强基层指挥军官建设,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

各系(院)要把征集毕业生入伍作为一件大事,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准备,深入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毕业生积极报名,组织有意向的毕业生认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花名册》,并将报名信息汇总至《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统计表》,配合长清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任务。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流程表

(供参考)

序号

时间

工作内容

1

2009.5—6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省级征兵办建立联系;各高等学校建立本校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预征宣传工作;配合当地征兵办做好报名、体检、政审、预征登记、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申请登记等工作

2

2009.6.15

高校汇总《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

2009.6.30

高校初审预征对象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将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发给预征对象本人,并将材料复印存档备查

4

2009.7.10

高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预征毕业生有关信息,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

5

2009.10.31

高校提醒预征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毕业生向当地征兵部门上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6

2009.1.15

县(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区、市)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7

2010.1.28

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将上述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8

2010.2.11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材料审核

9

2010.2

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