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4-17 14:19
财贸学院学生安全保障工作试行办法
一 总 则
(一)为了搞好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和学校的稳定,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的基础,必须把它放在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位。
(三)学生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学校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需要学院党政领导、政工干部、辅导员、广大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以及学生的密切配合才能做好。
(四)学院是学校下属的教学单位。学院在学生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注意自身安全,做到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学院学生安全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五)学院学生安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学生安全保障工作系统,并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奖惩措施。
2、坚持教育引导,预防为主,把经常性的教育工作和重要时期、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重点教育结合起来,防止因为工作的疏漏而出现安全事故。
(六)学院党政领导,院属部门工作人员,辅导员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做到常抓不懈。
(七)学院建立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其成员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学生管理科科长、团委书记、学生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学生安全工作领导小不定期召开学生安全工作会议,由学院常务副院长召集,检查学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有关工作。
(八)学院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安全工作小组,由班委会、团支部全体成员组成,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副班长任副组长。班级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向全班学生传达学校、学院有关学生安全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
2、按照学院领导的要求,教育引导班上的同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学生的安全;
3、日常检查或通过宿舍长了解本班同学的活动情况,如是否离校、晚归等;提醒他们不要外宿,如不听劝阻的,要向辅导员报告;及时调解有本班学生介入的纠纷等安全隐患,并立即向辅导员报告,由辅导员处理;如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还应同时向学院领导和学校保卫处报告;
4、注意掌握班上同学的思想和生活动态,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学生安全信息。
(九)学院团委、学生会对各班安全小组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系指导员和学生科。
(十)各班辅导员在学生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学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提高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2、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开展工作。
3、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4、及时向指导员通报学生的情况,便于指导员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5、辅导员要经常向学院党政领导汇报班级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十一)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上,要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班级安全小组开展工作;要把教育学生不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注意自身安全、冷静处理各类纠纷作为重点常抓不懈,尽力防止发生学生安全事故。
二 学生安全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十二)学院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要作好学生工作日记(由学院发给本子),作为考核学生工作,尤其是学生安全工作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十三)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学院领导的工作由学校考核;辅导员和团委工作人员的工作由学院考核。
(十四)由于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误而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连续两年无学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含班级)才有资格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连续一年无学生安全事故责任的人(含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先进个人评选。
三 附 则
(十五)本暂行条例由财贸学院解释。
(十六)本暂行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