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1970-01-01 08: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根据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及考务工作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教学管理中的各类课程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

第四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第二章  考试一般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违纪处理。

1.学生证、身份证不齐全参加考试;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3.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

6.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

7.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8.将装订的试卷撕开;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10.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2.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写有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面上;

3.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用禁止的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被阅卷教师判定为雷同卷;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四章  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考试时相互交换试卷(答题纸)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第五章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八条  考试一般违纪: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考试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予补考。其作弊情况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考试严重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凡在国家与省级统考实施作弊行为,或在考试作弊被认定后,拒不承认,无理取闹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六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并填写考场纪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反应至考试组织院(部),由各院(部)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确定为违纪、作弊性质(凡本规定中未具体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认定),由教务处报学生处处理。

第十四条  由学院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予以纪律处分的,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分有异议的,可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暨教材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关于加强学生文明行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规定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一、维护教学区安静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学习秩序

1、遵守课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准看小说、睡觉、交头接耳,不准吵闹、起哄、干扰教学秩序。

2、保证教学区的安静,不准在教学区内跑、跳、打闹、喧哗、播放音响。

3、保持教学区的洁净,不准在墙壁、桌椅上乱写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4、禁止在学习时间从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看电影、打扑克、打球、踢足球跳舞等。

5、未经许可,不得在教室内举办文艺娱乐等活动。

二、维护宿舍区安静的休息环境和保证宿舍内人身财产安全

1、保证宿舍区安静的休息学习环境,禁止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打球、唱歌、跳舞、大声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活动(双休日和节假日可适度进行内容健康的娱乐活动,但熄灯后严禁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任何活动)。

2、保持宿舍区的洁净,不准乱堆放垃圾、乱泼污水、乱刻乱画,不准向楼下乱扔杂物。

3、禁止晚归、不归或在外住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就寝。

4、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准时上早自习;下午按时上课(自习),不得睡懒觉。

5、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烧水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应急灯、充电器等(因学习需要而自备的收录机、录音机、小型变压器等除外);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焚烧纸张等杂物;宿舍无人时禁止将任何电器插在电源插座上;禁止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乱拉灯头、乱安插座等行为禁止熄灯后在宿舍内点蜡烛。

6、禁止在宿舍内留宿他人。

三、养成文明行为和维护校园秩序

1、提倡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2、注重仪表端庄,不穿背心超短裤、超短裙、拖鞋进出公共场所。

3、做到举止得体,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贴乱画。

4、禁止翻越校内围墙、穿越草坪、绿篱、折花损物。

5、男女交往要文明得体。

6、要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拥挤,不乱丢乱泼,不脚踩桌凳。

7、不在餐厅、会场、赛场等公共场所起哄、无理取闹,尊重和不得妨碍图书、卫生、保卫、校园秩序等管理人员(包括学生)的正常工作。

8、未经批准严禁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如:出售生活用品、倒买倒卖电影票、车票等)。

9、禁止结伙校外人员在校内聚集喧闹、寻衅闹事或借助其势力发泄私愤、干扰学校秩序。

10吸烟有害健康,校园内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严禁酗酒。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学生离校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擅自离校、假期期间或在办理毕业、休学、退学等离校手续以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学校不知其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各学生管理单位、班级及学生组织的大型比赛、舞会、演出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学生处、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型集体活动申请表》;全校性的涉及面广或重要的正当性活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提前将活动安排情况报告保卫处。

3、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一定要制定活动方案、行动路线,落实安全措施,明确活动负责人。活动负责人要向学生讲明安全注意事项并负责学生的安全和与活动有关的一切事项。

4、学校一般不组织全校性大规模的学生外出活动,如果确实需要,须经校党政领导研究批准。以学生管理单位、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组织的学生外出活动,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以学生组织为单位的学生外出活动,必须由该组织的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无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不具备外出活动条件的,不予批准。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违者,将追究组织者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此而引起的事故由组织者负责。

5、严禁张贴大、小字报,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追究处理。

6、因违纪或违章(如使用电器等)而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违反以上条款者,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8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生处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住宿及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住宿行为,保障学生住宿的基本权利,创建和谐文明的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住宿在校内学生公寓安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住宿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住宿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宿舍配套设施,接受住宿的相关服务。

(二)对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合理公正的工作评价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三)在公寓内开展正当有但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的文化活动。

(四)参加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教育、服务活动。

(五)对公寓管理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住宿学生应尽的其他义务:

(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二)配合学校住宿管理,服从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

(三)合理使用并维护学生公寓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四)依法缴纳住宿费。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节假日时,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大学生形象。

第三章 住宿和退宿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住宿

(一)新生报到时,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手续

(二)新生在学校集中报到以外时间到校的,应先到所在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宿舍管理科办理住宿手续

(三)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住宿。

(四)学生中已婚者,学校不向学生提供结婚用房。

第八条 严禁在校外住宿,私自在校外住宿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且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毕业退宿

(一)为不影响学生宿舍调整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

(二)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

 特殊情况退宿

中途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按规定扣除住宿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 学校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凭借“校园一卡通”,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 寒假、暑假期间对学生公寓实行封楼管理。各宿舍最后离开的学生应主动与值班室联系,把门封好;封楼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启封;开学前所在宿舍第一个成员进宿舍前要主动与值班室联系登记启封。

第十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 学生在住宿期间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宿舍秩序。

(一)正常工作日期间,不准在宿舍内从事打球、唱歌、跳舞、打闹、大声播放音响、弹奏乐器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与学习的活动

(二)学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打电脑游戏等

(三)双休日和节假日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一些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 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严禁晚归1000后)特殊情况晚归者必须在值班室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并登记晚归原因,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

(二)原则上夜间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值班室申明并做好登记

(三)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 注意个人卫生,自觉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

(一)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如床单、枕巾、毛巾等)应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

(二)不准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水和随地吐痰,禁止在墙上乱刻、乱画、乱挂、乱贴、乱钉。 

(三)严禁从窗户丢弃任何物品,不得在阳台、窗台和天台等处摆放任何有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四)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否则,除给予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 禁止学生在公寓区从事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

第十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准在宿舍区乱停、乱摆、乱放车辆等。

二十 严禁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推牌九、掷骰子、观看淫秽录像等违法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 学校不断改善学生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火灾发生。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学生公寓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应急灯、充电器等炊具或电器(因学习需要而自备的收录机、录音机、小型变压器、计算机、手机台灯等除外),违者予以没收,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 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熄灯后在宿舍内点蜡烛等行为。

第二十 禁止在公寓区内吸烟、喝酒;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物品;禁止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二十 不准私自更换房间或床位,严禁私自留宿他人。

第二十 任何人不得从窗子、阳台出入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到楼顶天台。

第二十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学生证、身份证,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 学生离开宿舍要关窗落锁,在宿舍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宿舍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第六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三十 学校按照国家收费标准,配备学生公寓物品及设施。

第三十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内桌椅、电话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设施出现损坏,责任人需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时,由宿舍成员平均承担损失;恶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开通并使用网络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

第三十 学生要遵守学校水电使用制度,积极主动交纳电费。

第三十条 学生要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 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总务处、资产处、保卫处、各院主要负责人任委员,负责领导全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学校下设宿舍管理科,隶属学生处。

第三十 宿舍管理科的职责:

(一)代表学校落实学生宿舍管理,会同各院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

(二)负责学生公寓的分配与调整,办理学生住宿、退宿手续

(三)负责学生宿舍内公物的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四)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等综合治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公寓内学生违纪事件和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向学生处申请或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六)负责做好评比表彰学生公寓管理先进单位、班级、宿舍和个人的基础工作

(七)负责思想政治教育进宿舍,深化改革工作。

(八)负责我校宿舍文化节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公寓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寓管理人员的素质,公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自律委员会,协助宿舍管理科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每个公寓楼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室,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并以学生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四十 奖励: 

(一)宿舍管理成绩优秀的院、辅导员、宿舍和长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学生公寓管理考核成绩是考核各宿舍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公寓清洁员)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当事者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若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因宿舍成员相互袒护而不能查清责任时,则每个成员均被视为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在发生疫情、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 本规定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关于校园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大学校园是反映大学生文明程度的窗口,吸烟既有害健康,又污染环境,是一种不良习惯和不文明行为,百害而无一利。为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保证广大同学的身心健康,培养同学良好的作风和习惯,尽快把我校建成无烟校园,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我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任何场所吸烟。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享受特殊照顾的学生,一经发现吸烟立即停止特殊照顾,不再吸烟后可于下学期予以恢复。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吸烟,即扣发奖学金,不再吸烟后予以返还。

(三)屡次违反禁烟规定者,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在全校通报批评。因吸烟引起火灾等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凡因吸烟而受处分的学生不能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评比等表彰活动。

(五)校、院学生会、各班级都要建立禁烟检查监督小组,以切实保证禁烟制度的落实。各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院学生的禁烟规定。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警告和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撤销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凡是受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其毕业证将被缓发。其中,受记过纪律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三个月;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其毕业证缓发期为半年。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良好表现者表现,可按规定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在校期间已经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又违反了校规校纪且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满未作延长留校察看期的,视为自动解除;对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截至该生毕业;在察看期内又违反校规校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处分规定有关条款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九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

(二)第二次受处分的;

(三)有其它违纪行为,可以给予纪律处分且尚未处理期间,又违纪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待事实的;

(五)为逃避处分,作伪证的;

(六)违纪群体为首人员;

(七)在发生疫情或其它紧急情况时,违反学校规定的。

    第十二条 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其教唆、胁迫或诱骗的行为及后果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由于违纪造成学校或他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当年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三)毕业证书的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处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等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造遥惑众,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毁损、移动下水道覆盖物、施工警示或防围设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毁损安全指示灯、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毁损或擅自移动校内路牌、交通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使用、携带、存放或私藏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侮辱、猥亵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财物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给盗窃者放哨,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窝藏赃物、销赃、分赃者,给予与盗窃者同样处分

(四)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助学金、奖贷学金以及各种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涂改票证、证件或冒名签字并已使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属诈骗行为者重处分;

(六)因偷窃、欺诈等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本条例第条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劝告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它方式煽动学生罢餐、罢课、罢考,影响学校秩序,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谎报险情,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践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以及毁损围墙、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撕毁、烧毁学校或上级部门张贴的布告、通告、通知、决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有明显违纪事实,却采取各种手段拒绝、阻挠学校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伪造个人证件、数据、奖励证书或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先进评比、就业、日常管理、处分等原因,对当事人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晚归、不归,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自撬门破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公寓内赌博,尚未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寓内散发传单、乱贴广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异性公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容留他人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未经学校批准,到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在校内住宿;因在校外租房居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或策划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参与打架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上述(一)至(二)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一事件而再次参与打架,严重侵害学校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肇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辱骂或殴打监(巡)考人员、威胁监(巡)考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其它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多次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其他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后,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口头或书面通知学生接受询问,学生应如实回答询问;单位要如实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经核对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询问人也要在笔录上签字。询问确需学校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收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学校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对学生进行处分;

(二)教务处负责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保卫处负责学生打架、偷盗、传销、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调查认定,已经查清事实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认定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校内发生跨单位的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协调,学生所在单位分头调查,调查清楚后将有关证据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协调相关单位对证据材料进行统一认定;

(五)发生跨校、非本校人员同本校学生之间、本校非学生人员与学生之间的违纪行为,以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各单位配合,由保卫处向学生所在单位和学生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六)各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调查学生违纪事件,遇到困难确需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的,可提请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向学生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陈述和申辩笔录应整理成为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审批部门对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由学生所在单位做好工作;

(二)与事实或定性确有偏差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陈述和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正式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询问查证,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家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与家长联系情况一并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单位送交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将采取在校内宣传栏和互联网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或采取送交其亲友、同宿舍同学的留置送达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打架、偷盗等事件的调查,相关部门必须做好调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在单位收到保卫处或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家长,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与家长联系情况一并报至学生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利,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中止学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管理,不装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