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圆满结束
发布日期:2009-03-21 11:0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8]1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我校学生处自2009年3月初开始组织开展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并于3月17日圆满结束。

此次参保工作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1、3月初开始宣传工作,主要包括:给各院团委书记召开会议、挂放宣传条幅、分发宣传材料、在学校网站发布入保说明等;2、3月14日正式开展了此项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参保登记表,由各辅导员将信息录入电脑系统;3、学生处根据辅导员老师录入的数据进行批量导入系统并收取费用,并于3月17日将数据和费用报送至市医保办,至此参保工作圆满结束。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促进我校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