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高职学院期末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22 16:35

 一、考试一般违纪行为 认定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违纪处理。
1、学生证、身份证不齐全参加考试。
2、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3、未将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随便说话、交头接耳;
6、将答卷置于不适当的位置
7、使用与本场考试不同的答题纸;
8、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9、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
1、闭卷考试中私自携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示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写有与本场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桌子上。
3、考试中私传各种纸条或试卷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三、考试严重作弊的认定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考试时相互交换试卷(答题纸)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互签对方姓名;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组织、参与协同作弊;
6、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考试一般违纪:凡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本场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予补考。视作弊情况决定向全校通报或全院通报,并给予记过级以上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一学年内累计3门课程补考后成绩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2、一学年内累计4门及4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视为退学
3、留级超过两次者视为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