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3年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29 11:30

 

山圣财院科字〔2012〕26号
 
各院系、处室:
根据《2013年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编制指南》,按照《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现将我校有关2013年度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真正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青年科技明星计划是以培养青年科技人才为主攻方向,注重培养专业技术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骨干人才。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推荐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作抓细、抓实。各主管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好青年科技明星计划人选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及个人除符合《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要求的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济南市科技发展指南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3)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4)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项目主持人年龄在35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要求,课题组成员应是本单位人员;
  (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再给予支持
 (1)计划实施以来,计划项目没有按《合同》指标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并未提交合理理由的;
 (2)计划实施中,出现挪用、占用项目经费的;
 (3)明显不符合济南市科技规划、计划指南要求的;
 (4)以往计划项目中,未按有关要求匹配资金的;
 (5)被市科技局列为不再支持的企业名录的。
   三、项目申报
  项目实行网上常年申报(>   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区域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驻济大学、科研单位与济南市所属企业联合申报的,双方要有合作协议书,其主管部门为济南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原则拨付到市属单位。申报人经单位或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的要求,携带申报材料(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经费预算表等)、证明材料(协议书、单位推荐意见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和有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职称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到济南科技服务中心进行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进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库。本计划申报,必须提供本季度省级以上认证的科技查新资格机构的查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表在济南市科技信息网--下载中心--科技发展计划相关表格下载;技术查新建议咨询济南市科技信息所,电话82066286)
   四、初审:主要审查文件格式、材料是否齐全;人员学历、职称等材料。
  五、特别说明:所申报项目一般要与济南市属企业合作。
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联系人:孙秀妮;联系电话:0531-87596618。
 
科技处
○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人才强市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综合实力,加快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青年科技创新骨干人才,积蓄创新活力与发展后劲,依据《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意见》(济发【2004】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济政发【2008】41号)和《济南市“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结合我市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以下简称明星计划)主要是通过资助优秀青年科技骨干主持开展的科研工作,促其脱颖而出,培养成为能担负本专业、领域科研重任的科技带头人。市科技局将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划出专项经费实施该计划,每年培养50名左右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明星计划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共青团济南市委(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成立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实施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委会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人事处,济南市产学研协作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申报资格审查、项目跟踪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明星计划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列入明星计划的人员应是济南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培养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青年科技人员。
第五条 申请列入明星计划人员所主持的研究项目,应属济南地区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符合当年度济南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请列入明星计划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已取得硕士学位后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部分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明星计划的,可放宽至大学本科毕业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及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4.具有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5.所在单位能对开展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特别是项目所需经费能予以充分保证。
6.研究课题新颖。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年内可望取得预期知识产权、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申请列入明星计划的人员应是本单位技术骨干或重点培养对象,须经本单位(系统)组织人事部门认可推荐,且必须是申报计划研究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 济南青年科技明星
第八条 主办单位每二至三年组织一次“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评选活动。在已经列入计划并已经验收的项目的主持人中,按贡献或影响力,经专家评审后,选拔10名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的项目主持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在二至三年内已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具有较好的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或同行业专业人士的认可;或对本行业、本单位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具有示范作用、在社会引起较大影响的,经申请、评审后,授予“济南青年科技明星”称号。
第十条 对获得“济南青年科技明星”称号的人员,在其科研中,对原来申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或有新的科研项目的,可以申请明星计划的继续支持。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明星计划的申报、评审等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列入明星计划,应首先登录济南科技服务中心网站,阅读有关说明,填写《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申报书》,并按济南市科技计划申报要求,通过网站申报。
2.所在单位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本单位人才培养等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有协作单位的,协作单位必须在申报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3.推荐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查并明确提出人才培养意见后,报送济南市科技服务中心计划受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查。
4.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按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库建设要求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跟踪管理,对符合经当年度支持范围的列入明星计划预选名单,报专家评委会评审。
5.领导小组依据评委会评审意见,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专家应是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公道正派,认真负责的高层次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选拔列入明星计划的人员,由市科技局与其所在单位及本人签订合同后,对其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出专项经费作为明星计划专项资金,明星计划每人资助经费为7万元左右。该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为主管理,实行无偿拨款,采取包干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次审定、拨付的办法。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本计划经费不得用于项目主持人以外人员培训、工作经费等;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收取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条件的基础上编报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或本人不再从事该研究工作的,须退还剩余拨款。
第十八条 列入明星计划按济南市科技计划日常管理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项目进度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主办单位报告经费使用及人才成长状况。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写出研究工作总结及人才培养状况报告,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办单位组织审核、验收。
第六章 人员、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对被列入明星计划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组织不定期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取消合同,停止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列入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实行主办单位、主管部门与所在单位共管的原则,可由主办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按其实绩,在晋职、进修、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优先给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完成(或合同期满)后,必须按照济南市计划项目验收办法进行项目验收。需要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同时组织,按科技成果鉴定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明星计划的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明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根据跟踪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培养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所获得科技成果,由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成果所在单位应及早报告市科技局,以便依照国家保密法及时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