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7 1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 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和党的二 十大精神 ,落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部 署任务 ,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 、 劳动精神 、工匠精神 , 培育发 展新质生产力 ,奋力谱写中 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 , 努力培养 造就更多“ 齐鲁工匠 ”, 根据《关于实施“ 齐鲁工匠 ”建设 工 程的意见》( 鲁人组发〔 2018〕 24 号 )、《 中华全国总 工 会关于印发< 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 程实施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总 工 发〔 2024〕 1 号 )文件精神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齐鲁工匠 ”培育工 作坚持党管人才 、德才兼 备 、好中选优 、公开透明的原则 , 采取逐级培育的方式 , 确 保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
第三条 “ 齐鲁工匠 ” 培育对象分为 “ 鲁班首席工匠 ” “ 齐鲁大工匠 ”“ 齐鲁工匠 ” 三个层次 。
第四条 为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 、创新性
发展 ,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 齐鲁工匠 ”序列中 , 专门设立 “ 山东手造大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 。
第五条 目标任务 。坚持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 聚焦服务国家 、省重大战略 、重大工程 、 重大项 目 、重点产业 , 每 年有计划 、有重点地培育一批“ 齐鲁工匠 ”, 并公布“ 鲁班 首席工匠 ”“ 齐鲁大工匠 ”“ 齐鲁工匠 ” 分别不超过 2 名 、10 名 、100 名 ,
“ 山东手造大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分别不超过 10 名 、30 名 , 示范引导各级各单位层层组织开展工
匠培育工 作 ,推动形成工匠人才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 动员
激励广大职工 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 、 技能报国之路 。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政治素质过硬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听党话 、跟党走 , 忠于祖 国 , 热爱人民 , 遵纪守法 , 带头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 、 劳动 精神 、 工匠精神 。
第七条 “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
下列条件:
( 一 )掌握高超技能 。 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 拥有精湛技能 、高招绝技 , 在全国 、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水平 , 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
( 二 )善于创新创造 。在 工艺改进 、技术革新 、质量攻 关 、发明创造 、智能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 在企业或行 业内推广应用 , 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 三 )发挥领军作用 。善于带领 团 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问题 ,积极向职工 传授技能技艺 、传承职业精 神 ,在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中发挥 示范带动作用 ;
( 四 )注重技能基础 。 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 、 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 。原则上从已公布为市级工 匠的人选中择优培育 。
第八条 “ 山东手造工匠 ”培育对象应符合基本条件并 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掌握高超技艺技能 。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术 , 拥有精湛技艺 、高招绝技 , 积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 , 德艺双馨 ,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
( 二 )发挥领军作用 。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 、 带徒授艺 、 技能培训等活动 ,在人才培养 、技艺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 , 在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 三 )注重技能基础 。 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能类奖项 、 称号或者其它同等级别表彰奖励 。获得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 大师( 名 人 )、 老字号传承人( 掌 门人 )等 , 省级及以上大 师 工 作室 、 工匠人才创新工 作室等领衔人 , 可优先推荐 。
第九条 “ 齐鲁大工匠 ”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 齐鲁工 匠 ”“ 山东手造工匠 ” 中产生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在突破关键技术工艺方面实现重大革新 、取得重大成果 , 特别是助力攻克“ 卡脖子 ”核心技术难题 , 达到或 接近国内 、 国际领先水平的 ;
( 二 )作为主要成员 ,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技术 攻关项 目 , 为推动产业升级 、 技术进步 , 实现企业 、 产业 、 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
( 三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 、全国五一劳动 奖章以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的 ;
( 四 )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 作室领衔人 、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 作室领办人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 术能手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 、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 上奖项的 ; 获得齐鲁首席技师( 山东省首席技师 ) 的 。
第十条 “ 山东手造大工匠 ”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 齐 鲁 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 中产生 ,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 一 )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技术攻关项 目 , 为推 动技能技艺技术进步 、 数字技术变革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 , 实现企业 、 产业 、 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
( 二 )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 名 人 )、 老字号传承 人( 掌 门人 )等 ;
( 三 )国家级大师工 作室 、工匠人才创新工 作室等领衔人 ;
( 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 。
第十一条 “ 鲁班首席工匠 ”培育对象优先从往届“ 齐 鲁大工匠 ”“ 山东手造大工匠 ” 中产生 。
第三章 培育程序
第十二条 基层优选 。 基层工会建立企业 “ 种子工匠 ”
培育库 ,及时将生产经营 、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表现优 异的职工 纳入其中 , 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
第十三条 集中推荐 。由推荐单位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申
报 , 根据申报条件 , 优中选优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 按程序报 省总工 会 。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 口 推荐的原则 , 以各市总工 会 、 省产业工会 、省直机关工 会 、大企业工会为推荐单位 , 有关 省级专业学会 、 行业协会也可作为推荐单位 。
第十四条 组织初审 。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要求等 ,对“ 齐
鲁 工匠 ”培育对象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 ,确定“ 齐鲁工匠 ” “ 山东手造工匠 ” 培育对象候选人 。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 。组织专家对“ 齐鲁工匠 ”培育对 象候选人进行评议 , 确定 “ 鲁班首席工匠 ”“ 齐鲁大工匠 ” “ 齐鲁工匠 ”和“ 山东手造大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培育 对象 , 纳入 “ 齐鲁工匠 ” 培育库 。
第十六条 集中培训 。省总工 会依托齐鲁工匠研究院统
一对“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进行集中培训 , 并根据工 作安排 适时组织考核( 考察 )。
第十七条 提名公示 。 依据培训及考核( 考察 )情况 , 研究提出“ 鲁班首席工匠 ”“ 齐鲁大工匠 ”“ 齐鲁工匠 ”和 “ 山东手造大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拟公示人选名单 , 并 进行公示 。
第十八条 公布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 ,公布“ 鲁班首席工匠 ”“ 齐鲁大工匠 ”“ 齐鲁工匠 ” 和 “ 山东手造大工匠 ” “ 山东手造工匠 ” 名单 , 并颁发证书 。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九条 培育方式 。“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培育期 一 般为 2 年 。主要包括基层培育 、集中培育两个阶段 , 采取单 位培育 、工 会调训 、研修学习等方式 , 提高培育对象综合素 养 。
第二十条 基层培育 。“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所在单位 制定本单位的工匠培育方案 ,组织培育对象和广大职工 积极 参加各级工匠学院培训 ,参与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 作室活 动 , 参加全员创新竞赛 、劳动和技能竞赛 、数字赋能高质量 发展职工 创新大赛 、创新创效竞赛等 ,为培育对象和广大职 工 提升技术技能水平提供广阔舞台 。
第二十一条 集中培育 。省总工 会对“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进行统一培育 ,适时组织参加工匠学院 、创新工 作室联 盟等的学习 交流 、研修培训活动 ,并对培育对象进行动态跟 踪评价 。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总工 会设立“ 齐鲁工匠 ”资助资金 , 支 持“ 鲁班首席工匠 ”“ 齐鲁大工匠 ”“ 齐鲁工匠 ”和“ 山东 手造大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开展项 目攻关 、技能传承等 工 作 , 鼓励其领衔建设创新工 作室 。
( 一 )给予每名“ 鲁班首席工匠 ”50 万元资助资金 ,其 中个人 10 万元 、领衔建设的创新工 作室 40 万元 。
( 二 )给予每名 “ 齐鲁大工 匠 ”“ 山东手造大工 匠 ” 30 万元资助资金 ,其中个人 5 万元 、领衔建设的创新工 作室 25 万元 。
( 三 )给予每名“ 齐鲁工匠 ”“ 山东手造工匠 ”6 万元资 助资金 , 其中个人 1 万元 、领衔建设的创新工 作室 5 万元 。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创新工 作室资金管理 。
( 一 )“ 齐鲁工匠 ”所在单位在收到省总工 会资助资金 后 , 应按照不低于 1 :1 的比例对创新工 作室资助资金进行配 套 。
( 二 )“ 齐鲁工匠 ”所在单位工 会或上级工 会应建立健 全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对资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集中核算 , 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 。
( 三 )省总工 会资助资金拨付一年内 ,相关市级工 会应 对“ 齐鲁工匠 ”资助资金使用 、所在单位资金配套等进行检 查 , 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总工 会 。
( 四 )资助资金应在两年内全部使用完毕 ,对超出期限 未使用的资助资金 , 将由省总工 会收 回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 会要切实发挥 “ 齐鲁工匠 ” 作用 , 优先聘请其担任工匠学院授课导师 ,支持其领衔建设创新工 作室 、参与全员创新 、“ 名师带徒 ” 、技术服务等活动 。通 过举办项 目路演 、 技术研讨 、 经验交流 、 演讲报告等方式 , 组织“ 齐鲁工匠 ”分享绝技高招 、讲述奋斗故事 , 发挥示范 作用和育人效应 , 推动职工 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 会要积极推荐提名“ 齐鲁工匠 ”为 各级党代会代表 、 人大代表 、 政协委员 、 职 工 代表等人选 , 鼓励支持“ 齐鲁工匠 ” 以兼职 、挂职等形式进入各级工 会委 员会 。
第二十六条 “ 齐鲁工匠 ” 所在单位要为其参加学习 、 培训 、 交流等活动 , 提供便利条件和支持措施 。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组织领导 。在省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下 , 省总工 会牵头做好 “ 齐鲁工匠 ” 培育工 作的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形成合力 。各级工 会要积极争取党政重视 支持 ,根据行业特点 ,主动加强与组织 、宣传 、教育 、科技 、 工 信 、人社 、交通 、国资委 、妇联 、工 商联等部门沟通协调 , 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不断优化“ 工 会 牵头组织 、 企业主体实施 、 职 工 广泛参与 、 各方协同配合 ” 的 工 作格局 , 为 工匠人才创新才智充分涌流创造条件 。
第二十九条 梯次培育 。各级工 会要把“ 齐鲁工匠 ”培 育 工 作摆上重要议事 日 程 ,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精心组织实 施 ,每年在所属地区 、行业和单位范围内开展工匠培育工 作 , 进一步巩固“ 省 、 市 、县 、企业 ” 四级联动 、梯次培育的良 好局面 。
第三十条 加大投入 。充分发挥“ 齐鲁工匠 ”创新资助 资金的引导 、撬动作用 , 拓宽资金来源 , 鼓励各级工 会 、企 事业单位 、社会机构进行经费配套 ,进一步优化细化工匠培 育 工 作 。加大工匠学院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 作室等平台 建设力度 ,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 、职业院校等的协作 , 合作共 建 工匠培育 、 研修基地 。
第三十一条 壮大队伍 。 以“ 齐鲁工匠 ”培育工 作为牵 引 , 实施工匠人才攀登计划 , 健全完善以“ 齐鲁工匠 ”为引 领 , 以市 、县级工匠为主体 , 以 “ 山东手造工匠 ”“ 山东交 通工匠 ”“ 齐鲁巾帼 工匠 ” 等为示范的工匠人才成长体系 ,引导带动各级层层组织开展工匠培育工 作 ,持续壮大高素质 工匠人才队伍 。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宣传 。把弘扬工匠精神贯穿“ 齐鲁工 匠 ”培育全过程和职业生涯全周期 ,充分用好各类主流媒体 和新型传播平台 , 采取政策解读 、案例分享 、事迹宣讲 、 活 动发布等形式 , 加大“ 齐鲁工匠 ”培育工 作的宣传力度 , 营 造全社会重视工匠培养 、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 ,不断提 升“ 齐鲁工匠 ”培育工 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美誉 度 。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 、违纪违法以及其他原因不宜
继续作为“ 齐鲁工匠 ”培育对象的 , 停止其培育工 作 , 终止 享受的相关待遇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 山东交通工匠 ”“ 齐鲁巾帼 工匠 ”培育 工 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 会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 日
起施行 ; 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 ,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按照本办法执行 。